同值同酬(英語:Equal pay for work of equal value)是一個勞工權益英語labor rights的概念,指男性女性所從事的職業雖不相同,但所做的勞動有同等價值,則應獲得相同的薪資。僱主可透過工作評估過程,比較不同職位的工作內容或對僱員的要求,以評定有關職位的價值是否相等。其目的是為了解決 「職業隔離」的問題。

而僱主可以評估之方法有許多種,然而都必須以客觀因素為基本考量,且評估過程及結果必須不得含性別偏見。重要的是,為同一僱主做同值工作的男女僱員,在僱用條款及條件上應獲劃一的待遇。

考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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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的方針如

  • 工作經驗、經歷、教育程度
  • 精確熟練度及手的靈活能力
  • 體能上的要求
  • 智力的要求
  • 注意力及其他精神上的要求
  • 詳細的工作評量

同值同酬可行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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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值同酬的爭議與可行性疑問一直存在着,爭議的重點係贊成者和反對者詮釋同值同酬的概念不同。

  • 贊成者意見:兩性雖被區隔在不同職業,但是若是經過工作評鑑,如兩者的工作技術、能力、工作條件都「相當」,則應獲相同的薪資,因此同值同酬立法有必要。
  • 反對者意見:質疑每家公司之工作評鑑標準不一,無法客觀的評估或比較。同時,如何評估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比較價值都是問題所在。

各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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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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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近10年台灣兩性平均薪資差距從92年20.1%下降至102年16.1%,即女性需增加工作天數從74天減至59天,兩性平均薪資差距縮小4個百分點及減少15個工作天數,雖有逐漸縮小之趨勢,兩者間仍是有差距。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條:僱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違法第十條者,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台灣相關法令仍是着重於同工同酬之推動,同值同酬還未發展成熟。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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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於1970至1980年間,透過國會積極立法,然而兩性間的薪資報酬差距仍是居高不下。雖積極建立公平薪資之社會,仍是尚未成功。

雖然美國所實行之「同值同酬」還未順利推展成主流,但是經過多年努力也已累積相當經驗,對於其他國家,仍是可以當作借鏡之對象,作為未來推動「同值同酬」之重要推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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