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動物組織訴道格尼案

善待動物組織訴道格尼案,263 F.3d 359(4 Cir. 2001),是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作出的一項重要的互聯網域名商標侵權判決。該裁決成為域名既是商標知識產權又是言論自由的早期先例。

1995年,米高·道格尼為其網站「People Eating Tasty Animals(肉食者)」註冊了域名peta.org。該網站包含30多個其他網站的連結,其中包括售賣皮具和肉類的網站。在網頁底部,該網站問道「大失所望?感到冒犯?也許你應該立即退出」,並提供了一個通往善待動物組織(PETA)官方網站的連結。後者由於道格尼搶註了該域名,被迫使用另一個不如peta.org直觀的域名。

1996 年,PETA 要求道格尼自願轉讓該域名,因為它持有PETA商標(但尚未將其用作域名)。道格尼的拒絕導致了訴訟,PETA 指控道格尼犯有商標侵權商標淡化不正當競爭域名搶註等罪行。此案首先在弗吉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1]

起初,PETA沒有尋求賠償,只是禁止道格尼使用peta.org域名,並要求他將peta.org轉讓給善待動物組織。此時,道格尼聲稱他的網站是一個惡搞,這是言論自由,他的商標侵權指控應當被免除。

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善待動物組織的裁決,勒令道格尼停止使用peta.org域名,並將其移交給該組織。道格尼向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地區法院沒有尊重善待動物組織要求道格尼支付法律費用的請求,因此該組織交相上訴了這一決定。

巡迴法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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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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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A是「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的註冊商標。因此,商標侵權索賠集中在被告是否在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要約銷售、分銷或廣告中使用了該商標。巡迴法院的結論是,儘管道格尼實際上並沒有出售任何商品或服務,但該網站可能誤導了那些想從該組織購買物品的用戶,因此「涉及」商業行為。

道格尼稱,他的網站是對PETA的惡搞,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允許的言論自由。法院依據克里弗斯筆記公司訴矮腳雞-戴爾出版公司一案裁定,為了構成惡搞,域名必須傳達該網站不是PETA的官方網站,而是惡搞的信息。

法院認為,「peta.org」域名意味着該組織的所有權,因此不屬於惡搞。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審查道格尼網站的內容,故僅考慮了他對域名的使用。因此,雖然法院暗示道格尼根據第一修正案有權進行惡搞,但它同時裁定,以侵犯目標商標的域名的形式進行惡搞是不允許的,因為可能會讓網站的訪問者對其所有權產生混淆。

第四巡迴法院在Lamparello訴Falwell(2005年)一案中否決了這種拒絕考慮網站內容的做法。在討論本案時,法院認為:「為了確定是否可能混淆,法院不應該考慮某些部分與商標有多接近,而是必須考慮整個使用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

域名搶註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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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A 還聲稱道格尼在他們註冊域名前就在他自己網站的域名中使用了其商標首字母縮寫詞,這違反了《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 (ACPA)。訴訟前後,道格尼發表聲明,希望 PETA 與他「和解」並「向他提出要約」以獲得該域名。此舉被法院視為他試圖從 peta.org 域名中牟利。鑑於這一點以及該域名與獨特的 PETA 商標相同這一事實,法院裁定 道格尼違反了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 。但是,法院還裁定 PETA 無權獲得金錢賠償,因為道格尼在該法頒佈之前註冊並使用了該域名。相反,道格尼只需要交出域名。 [2]這一過程很快,現在 peta.org 指向善待動物組織的官方網站。

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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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PETA 沒有資格獲得律師費,由於當時認為他可以創建一個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模仿網站,因此道格尼沒有惡意侵犯該商標。 [2]

  1. ^ People for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 v. Doughney, 113 F.Supp.2d 91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D. Va., 2000).
  2. ^ 2.0 2.1 People for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 v. Doughney, 263 F. 3d 35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th Cir.,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