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樂團(英語:Big band),又譯大樂隊,是演奏爵士樂樂團,流行於美國1930年代初到1950年代末的搖擺年代英語Swing Era。大樂團的編制通常有10到25位樂手,包括演奏薩克斯風小喇叭伸縮喇叭鐵琴的樂手,還有歌手以及負責節奏樂器的樂手。

大樂團所演奏的音樂多經過改編,且會依照事前預備好的書面樂譜(charts)來演奏。唯有當編曲者指定時,才會有樂手擔任即興獨奏。

歷史與風格

編輯

大樂團受歡迎的時期,分成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1920年代中期開始,由10到25個樂手組成的大樂隊便主宰了流行樂,當時所演奏的爵士樂即興成分很少,樂團還有使用小提琴的弦樂部。不過1935年之後搖擺樂盛行時,弦樂部分被拿掉。

1920年代末期出現的新型大樂隊有更多即興的成分。但這類型的爵士樂不若為跳舞而演奏的爵士樂來得受歡迎,期間只有少數音樂被錄製成唱片,所製成的唱片被稱為『民族唱片』(Race records),聽眾也只限於少數的都市人口,且只有極少數的白人樂手熟悉這類曲風。這類曲風主要在紐約市芝加哥堪薩斯市發展。

大樂團編制

編輯
 
大樂團的典型編制座位

大樂團後來發展出由17個樂手組成的標準編制形式,有許多商業曲目都是依此編制寫成的。這樣的編制包括五支薩克斯風(通常為兩支中音薩克斯風、兩支次中音薩克斯風、一支上低音薩克斯風)、四支小喇叭、四支伸縮喇叭(通常包括一支低音伸縮喇叭),以及四個節奏樂器(原音貝斯低音大提琴)/電貝斯鋼琴結他)。

樂團在編制上還是時常出現變化。作曲者、編曲者、樂團領班會斟酌各部的樂手,適時減少或加入樂器。有時,也會加入男、女歌手。

大樂團編曲

編輯

搖擺時期的典型大樂團曲子是以一段體寫成,即一些樂段及和弦結構會重覆數次。每個小段反覆(iteration)/副歌(chorus)通常都接在十二小節藍調曲式或三十二小節(AABA)曲式之後。曲子的第一個副歌通常會引出主旋律,後面接着經過發展後的副歌。發展的方式包括即興獨奏、演奏預先寫好的齊奏樂段(Soli),或以齊奏段落表現(shout choruses)。

有時曲子的第一個副歌之前,會有一段引子(introduction),可能只有幾小節那麼短,但也可能會發展出引子自己的副歌。許多曲子包含間奏(interlude),形式類似於引子,在部分或所有副歌之間插入。其他一些擴展樂曲的方式包括轉調(modulation)或終止式擴展(cadential exten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