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從哲(?—1628年),中涵直隸大興縣(今北京市)人,錦衣衛籍,祖籍浙江德清縣明朝政治人物,萬曆癸未進士,仕至內閣首輔。

方從哲

大明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
籍貫 直隸大興縣
祖籍浙江德清縣
字號 字中涵
諡號 文端
出生 生年不詳
逝世 崇禎元年(1628年)
出身
  • 萬曆十一年癸未科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

萬曆十一年(1583年)登癸未科進士,曾官國子監司業祭酒,請罷礦稅。得罪司禮監秉筆太監田義,放歸。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葉向高舉薦方從哲出任禮部右侍郎。同年九月,與吳道南同加禮部尚書東閣大學士[1],多次上書言事,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努爾哈赤後金國汗,建元天命。方從哲疏請曰:「今缺餉至於數月,諸軍飢不得食,寒不得衣。……宜速發內帑數十萬,先盡該鎮,次及九邊,用以抒燃眉之憂。」但神宗不納。從哲獨相七年,雖然不乏上疏力言國事,但往往只着重於名義上的爭取,實將順從皇帝的意思,終庸庸無所匡救。

光宗時,方從哲任內閣首輔,將李可灼帶進宮內任鴻臚寺丞,進呈紅丸,皇帝吃了一丸之後,直呼「忠臣!忠臣!」下午三時復進一丸,九月一日五更時暴斃,在位僅二十九天。這是明朝著名的紅丸案禮部尚書孫慎行聲討方從哲與李可灼。方從哲為了脫罪,說「李可灼沒有罪,給皇帝治病就該賞銀。」定調為「進藥不效,但亦臣愛君之意」。

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三、二十日,連續兩次上書乞休。熹宗慰留之。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李可灼發戍邊疆。天啟年間,徐大化請起從哲,但從哲不出。崇禎元年(1628年)卒。

身後 編輯

贈太傅,文端

家族 編輯

長子方世鴻,廕尚寶司丞。其人不學無術,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狎妓時涉入妓女墜馬事件。被巡城御史薛貞彈劾。從哲上疏請辭,得到神宗慰留[2][與來源不符]

參考文獻 編輯

出處 編輯

  1. ^ 張鳳翼:《賀方中涵老師入相序》
  2. ^ 萬曆野獲編·卷十六》:嘉靖癸未科華亭徐相,長子璠以南京應試作奸,問革。萬曆癸未科德清方相,長子世鴻以北京狎妓墜馬死,問革。二相俱在事當局,俱係胄君,俱不致仰累其父,前後恰好六十年。璠後得恩宥授官,仕至太常卿,又自以考滿得一蔭,且長子元春舉進士,官亦至太常卿。但不知方氏後當何如也?

書目 編輯

延伸閱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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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一十八》,出自《明史
官銜
前任:
葉向高
明朝內閣首輔
1614年—1620年
繼任:
劉一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