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城國最高法院(英語:Judiciary of Vatican City State),是梵蒂岡城國自有的一套司法系統,目的在於行使梵蒂岡城國基本法規英語Law of Vatican City(原則上就是梵蒂岡城國憲法的性質)及維護拉特蘭條約中與意大利共和國之間關係的內容。

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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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城國的司法系統包括:

  • 法官:是梵蒂岡司法系統中唯一一位的法官,法官須為樞機,得兼任審裁處、上訴法庭及最高法院審判員。是司法系統中的領導。
  • 4名審裁處(Tribunale)審判員:審裁處法庭是由四名審判員(含法官)審判,也有一說是由三名審判員(不含法官)審判。
  • 4名上訴法庭(Corte d'Appello)審判員:上訴法庭是由四名審判員(含法官)審判,也有一說是由三名審判員(不含法官)審判。而法官除外的三名審判員,須為神職人員且為法律專業人士,由教宗任命,任期為五年。
  • 4名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審判員:最高法院是由四名審判員(含法官)審判,而其餘三名審判員皆為樞機,由教宗指派,任期為一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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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rancis. Holy See. [2019-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英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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