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檢察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的首長級職務。

任免權與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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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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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

  •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領導本院檢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工作。
  •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託檢察官行使,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
  • 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主持。
  •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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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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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4-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