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簡稱法源(英語:sources of law),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亦稱法律的形式,指在某特定國家或政權的法律存在形式。法律淵源一詞發源於古羅馬Fontes juris,普遍使用法律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且該概念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研究中也廣泛使用。法律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1]該理論將某國家、政權或某具體領域的法律在理論上視為一個整體,可以幫助理解某一國家、政權、某具體領域的法律體系。

在傳統法律淵源理論中,認為法律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制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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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ources of law" may also mean any premiss of a legal reasoning.Goltzberg, Stefan. Les Sources du droit.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16. ISBN 21307486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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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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