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侖次規範(英語:Lorenz Gauge),或稱作勞侖次規範條件,是丹麥物理學家路德維希·勞侖次Ludvig Lorenz)提出的規範條件。其名稱常被誤寫做Lorentz Gauge,其中Lorentz中文也譯作洛侖茲,是指荷蘭物理學家亨德里克·勞侖茲Hendrik Lorentz)。[1] 發生混淆的原因除了名字相近之外,還由於這種規範具有勞侖茲不變性

定義 編輯

在電磁理論中,勞侖次規範是處理含時的電磁場中推遲勢的常用手段。

 

這裏  四維勢, 逗號表示對角標做偏導數並使用了愛因斯坦求和約定。這個規範的好處是具有勞侖茲不變性。

在一般的向量寫法並採用國際單位制下:

 

這裏 A磁向量勢, φ 是電純量勢

高斯單位制下:[1]

 

相關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Peskin, Michael Edward, 1951- author. An introduction to quantum field theory. http://worldcat.org/oclc/1101381398. ISBN 978-0-201-50397-5. OCLC 1101381398.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