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552/2018號案

澳門訴訟案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552/2018號案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處理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的案件。

A 訴 澳門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案件全名行政、稅務及海事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第552/2018號
判決下達日期2019年4月4日 (2019-04-04)
判例引注552/2018
轉錄[1]
案件歷史
上訴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案件結果
維持行政法院2018年12月28日的原決定、上訴駁回
法庭成員
法庭設置何偉寧、簡德道、唐曉峰
案件觀點
決定製定何偉寧
協同意見簡德道、唐曉峰

案情 編輯

本案上訴人A於1970年出生在中國內地。1983年至1993年期間,A在澳門連續居住。1984年,A隨父母加入湯加籍。2015年,A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以甲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為由,作出不向A發出《居留權證明書》的決定。A向澳門第一審法院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1]

澳門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的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儘管A提交的出生公證書顯示其在中國內地出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4條的規定,曾原始取得中國國籍,但由於國籍在取得後亦會因各種原因嗣後喪失,故A必須提交可證明其在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時仍具備中國國籍的文件以茲佐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凡中國公民只要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產生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後果,鑑於A曾取得湯加籍,行政卷宗亦載有A所持的湯加護照為證,在本案應由A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A未能提供顯示其仍具有中國國籍的文件,未能證明其符合取得《居留權證明書》的全部要件,基此,行政法院裁定A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1]

A不服行政法院的決定,向澳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完全認同行政法院就有關問題作出的論證及決定,故引用該決定及其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1]

相關 編輯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分別作出過適用於香港、澳門的解釋。除涉澳門解釋中添加了有關中葡混血人士選擇國籍的條款外,兩份解釋的文本沒有太大的差異。但該案件與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謝耀漢案中做出的判決完全相反。[原創研究?]在謝耀漢案中,香港法院裁定人大解釋的效果是為豁免香港居民受國籍法第九條的規範,並實質上允許中國籍香港居民持有外國護照。

註釋 編輯

  1. ^ 1.0 1.1 1.2 加入外國國籍者因喪失中國國籍而不符合取得澳門居留權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來源: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04-16 [2023-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6) (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