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易法委員會)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英語: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法語:Commission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CNUDCI)
簡稱UNCITRAL
成立時間1966年,​58年前​(1966
類型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之一
法律地位活躍
總部 奧地利維也納
領導人
秘書長
法國安娜·喬賓-布萊特英語Anna Joubin-Bret
上級組織
聯合國大會
網站uncitral.un.org/
Politics主題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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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在20世紀60年代起急速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標準和規則,以協調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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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原始成員有29個國家,1973年擴大到36個,到2002年已有60個。成員國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各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包括14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成員國、8個東歐國家、1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以及14個西歐國家。該委員會成員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以及其經濟和法律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半數成員會重選。

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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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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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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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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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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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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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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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締約國經過批准或生效程序,須遵守有關公約。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公約旨在建立統一的法律。要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各國須將有約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書交存於存放處。通常要有若干數量的批准書,公約才會生效。 以下列出貿易法委員會部分公約:

  •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4年)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1978)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1980)
  •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1988)
  •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1991年)
  •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5)
  •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2001年)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05年)
  •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 (2008)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毛里裘斯公約"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