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易法委員會)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號決議第XXI章成立,旨在「促進國際貿易法逐步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紐約市和維也納輪流舉行年會,處理工作。
英語: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法語:Commission des Nations Unies pour le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CNUDCI) | |
簡稱 | UNCITRAL |
---|---|
成立時間 | 1966年 |
類型 | 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之一 |
法律地位 | 活躍 |
總部 | 奧地利維也納 |
領導人 | 秘書長 安娜·喬賓-布萊特 |
上級組織 | 聯合國大會 |
網站 | uncitral.un.org/ |
Politics主題 |
歷史
編輯世界貿易在20世紀60年代起急速發展,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標準和規則,以協調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規。
會員
編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原始成員有29個國家,1973年擴大到36個,到2002年已有60個。成員國來自不同地理區域,各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包括14個非洲國家、14個亞洲成員國、8個東歐國家、10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以及14個西歐國家。該委員會成員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的構成,代表了世界各個不同地理區域,以及其經濟和法律制度。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半數成員會重選。
非洲
編輯- 阿爾及利亞(2016)
- 布隆迪 (2022)
- 科特迪瓦 (2019)
- 肯雅 (2022)
- 萊索托 (2022)
- 利比里亞 (2019)
- 毛里塔尼亞 (2019)
- 毛里裘斯 (2022)
- 納米比亞 (2019)
- 尼日利亞 (2022)
- 塞拉利昂(2022)
- 索馬里(2017)
- 烏干達(2022)
- 坦桑尼亞(2062)
- 贊比亞 (2019)
亞洲
編輯- 印度 (2022)
- 中國 (2019)
- 印度尼西亞 (2019)
- 伊朗 (2022)
- 以色列 (2022)
- 科威特 (2019)
- 黎巴嫩 (2022)
- 日本 (2019)
- 馬來西亞 (2019)
- 巴基斯坦 (2022)
- 菲律賓 (2022)
- 新加坡 (2019)
- 大韓民國 (2019)
- 斯里蘭卡 (2022)
- 泰國 (2022)
歐洲
編輯- 亞美尼亞 (2019)
- 奧地利 (2022)
- 白俄羅斯 (2022)
- 保加利亞 (2019)
- 捷克 (2022)
- 丹麥 (2019)
- 法國 (2013)
- 德國 (2013)
- 希臘 (2013)
- 匈牙利(2019)
- 意大利 (2016)
- 立陶宛(2019)
- 波蘭 (2012)
- 羅馬尼亞 (2016)
- 俄羅斯 (2013)
- 西班牙 (2016)
- 瑞士(2019)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2019)
- 土耳其 (2022)
北美洲
編輯大洋洲
編輯- 澳洲 (2022)
南美洲
編輯公約
編輯公約是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締約國經過批准或生效程序,須遵守有關公約。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公約旨在建立統一的法律。要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各國須將有約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書交存於存放處。通常要有若干數量的批准書,公約才會生效。 以下列出貿易法委員會部分公約:
-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4年)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1978)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1980)
-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1988)
-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1991年)
-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5)
-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2001年)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05年)
-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 (2008)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毛里裘斯公約"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