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伐利亞主權體系

歐洲民族國家主權的概念

西伐利亞主權體系(Westphalian sovereignty)[1],是國際法的建立基礎,即:

  • 每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和國內事務擁有主權,排除所有外部勢力侵擾;
  • 各國互相承認主權並互不干涉他國內政;
  • 每個國家(無論大小,或強或弱)的主權平等。

該學說以1648年簽署的《西伐利亞和約》命名(該和約的簽署象徵着三十年戰爭八十年戰爭的結束)。歐洲當時主要的幾個參戰國家,包括神聖羅馬帝國西班牙法國瑞典荷蘭共和國,同意尊重彼此的領土完整。隨着歐洲的影響力傳遍全球,西伐利亞體系的原則,特別是主權國家的概念,成為國際法和當前世界秩序的核心,如《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二條:

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主權體系在18世紀進一步發展,至19至20世紀達到巔峰;但進入後冷戰時代以來,隨着缺少人道干涉而導致的數次人道主義災難(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1995年雪布尼查大屠殺,2003年達爾富爾戰爭中的種族滅絕)及環境問題、恐怖主義問題等,不干涉他國主權的原則正逐漸受到聯合國(尤其是科菲·安南任期內)和國際社會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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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1. ^ Westphalian sovereignty - 西伐利亞主權.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2022-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