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順通(1895年—1949年),民國時期航運巨頭,中國船王浙江寧波[1]。陳順通旗下的船運公司為中國大陸統一和之後的為抗日戰爭都做出過重要貢獻[1]。其公司旗下兩艘輪船二戰前被日本方面扣留,二戰時沉毀。陳順通和家族後人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日方賠償損失,成為跨世紀的著名官司和中日關係史上的著名事件。2014年4月,陳家獲得日方三井公司高達40億日元(約合2.6億人民幣)的賠償,訴訟終告一段落,並引起對中日關係的討論[2]

生平 編輯

大清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年臘月,1897年1月),生於浙江寧波府。祖籍鄞縣。生於一貧苦家庭,年僅14歲,於1909年,赴上海打拼。[1]

在上海任當時著名的國民航運公司經理。蔣介石北伐,期間為國民革命軍運送軍火、兵員和糧草。[1]

1930年9月1日,在上海成立中國首家私人獨資海運公司,即為著名的中威輪船公司。後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陸續自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入「新太平」、「順豐」、「源長」等現代輪船。其中的「順豐」號,是當時中國噸位最大的現代輪船。旗下航運公司總噸位超過二萬噸,成為中國第一位船王。當時董浩雲(香港首任特首董建華之父),在中威輪船公司工作,而且是陳的得力助手。董浩雲日後赴香港發展,在20世紀70年代成為環球船王。[1]

1937年8月,中威輪船公司旗下「源長」號輪船和其他10多艘輪船一起作為水面防禦工事自沉於長江江陰要塞,阻止日軍進逼。[3]

1939年6月,抗日戰爭中為防止日軍登陸,保衛寧波港,中威輪船公司旗下「太平」輪自沉於鎮海招寶山海防[3]

1947年,抗日戰爭勝利,陳氏企業也已破產。[3]

1949年11月,在上海因病逝世。因生前旗下輪船被日方沉毀,成為懸案。陳順通遺願陳家後人不斷力爭,討回公道,方能將自己下葬。[1]

後人中有長子陳洽群,孫輩陳震、陳春,均為香港企業家。孫陳鼎及陳平等居上海,陳豐居海外。曾孫陳中威(陳春長子)承繼家族事業,穿梭滬港等地。[1]

「中威船案」 編輯

陳順通旗下輪船被日方在二戰期間損毀一案,成為中日之間著名案例,有「中威船案」,影響深遠,有「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之稱。其簡要歷史如下[4]

第一階段 編輯

「中威船案」起源在抗日戰爭前夕的中國上海,並因抗日戰爭、日方違約為發端。陳家第一代陳順通為主要人物[5]

  • 1936年6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陳順通的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簽訂合同,日方獲得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噸的「順豐」號輪船,租期准一年。
  • 1936年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又與陳順通的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簽訂合同,日方獲得租用中威公司5000多噸的「新太平」號輪船,租期准一年。
  • 1937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合同期滿,但租用的「順豐」與「新太平」兩輪船卻下落不明,遲遲不能交付給陳的中威輪船公司。同時,日本侵華,抗日戰爭全面爆發。
  • 1937年年底,因日軍侵華,中威輪船公司的業務被迫全面停止,所有航線中斷。
  • 1938年12月,陳得知,中威輪船公司的「新太平」號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營運時,已於日本北海道附近海域觸礁沉沒。
  • 1947年,日本戰敗,陳順通經同盟國軍方渠道得知,自己旗下的兩艘輪船均已在二戰中沉沒。其中,「新太平」號輪船沉沒於1938年。而「順豐」號輪船於1944年12月在南中國海水雷沉沒。
  • 陳順通因此一病不起,於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遺囑責成長子陳洽群,不論艱難險阻,向日方索賠,討回公道、追回企業損失。

第二階段 編輯

「中威船案」主要進展發生在香港、日本之間,以陳家第二代陳洽群為主要人物[5]

  • 1949年,陳家長子陳洽群移居香港,並在20世紀50、60年代在香港繼續與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但多次交涉,均無結果,日方企業拒絕作出賠償。
  • 1962年,陳洽群以先前中日兩公司間原始合約和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於兩租賃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開始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1964年,陳赴日本,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
  • 1974年,日本東京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陳洽群敗訴。陳因此無力進一步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

第三階段 編輯

「中威船案」主要進展發生在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之後的上海,以陳家第三代為主要人物[5]

  •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佈施行。依據此法律,「中威船案」有在中國大陸獲得受理的可能。鑑於1936年,中威輪船公司和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租賃合約的洽談地、簽約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國大陸的上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此案理應被中國法院受理。
  • 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成為日本海運株式會社。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繼承前者債權債務。
  • 1988年,陳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義,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日本海運株式會社。
  • 上海海事法院經長達2年的審查,於1989年,正式受理此案。
  • 1989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被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收購。
  • 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在上海開庭,被告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原告律師迴避,被上海海事法院駁回。
  • 1992年4月,陳洽群病逝。陳洽群去世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祖父陳順通、父陳洽群兩代人的遺願,繼續進行訴訟,向日方索賠。
  • 1995年1月10日,「中威船案」在上海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
  • 1995年5月15日,「中威船案」在上海進行第三次開庭審理。
  • 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在上海進行第四次開庭審理,歷時9天。此審理辨明了陳順通遺囑的真實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定陳順通遺囑真實有效。
  • 1999年,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又被日本財閥三井株式會社收購。
  • 2003年11月25日,「中威船案」在上海海事法院進行第五次開庭審理。
  •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向陳家賠償29.16億日元(折合當時約2億元人民幣)。雙方均未在30日內再次提起上訴,判決有效。但日方並未立即賠款。該案成為世界對日民間訴訟時間跨度最久,涉及金額最大的一場官司。[6]

第四階段 編輯

「中威船案」在最近獲得解決,並引發關於中日關係的討論。[7]

  • 2014年4月19日周六,上海海事法院在浙江寧波舟山港扣押日本三井輪船公司的一艘貨輪"BAOSTEEL EMOTION"號,因三井之前未執行上海海事法院之前關於「中威船案」的判決[8]
  • 之後,日本主流媒體和各大傳媒都詳盡報導此事,有日本評論認為「在對於二戰賠償,中國人起訴日本企業案件上,日企目前面臨不利局面」。並有認為中國政府對日外交態度不緩和、立場鮮明。[8]
  • 2014年4月21日周一,日本政府迅速作出反應。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在記者會上對此事件「表示遺憾」,並認為「是從根本上動搖了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所顯示的中日邦交正常化精神」[8]
  • 2014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此事「並不違背中日邦交正常化精神」,並說明此案為「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9]
  • 2014年4月23日,日本三井公司向上海法院支付約40億日元(折合人民幣約2.6億元)賠償。[9]
  • 2014年4月24日早8點30分,上海海事法院周四解除對三井公司貨輪BAOSTEEL EMOTION的扣押令,輪船出港。[10]

參考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本報專訪:「船王」之孫下葬 告慰祖先. 文匯報. 2014-04-21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2. ^ 三井公司对华赔偿40亿日元 中国法院释放被扣日船. 鳳凰網 軍事. 2014年4月24日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3. ^ 3.0 3.1 3.2 船王陈顺通后人参观宁波帮博物馆. 鎮海新聞網. 2012-05-03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5). 
  4. ^ 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全记录:中国船王三代诉讼. 網易新聞. 2014-04-24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5. ^ 5.0 5.1 5.2 宁波老船王三代人向日企索赔75年 成功在即(图). 中國新聞網. 2014年4月21日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5). 
  6. ^ 中威船務與「船王」陳順通 07年判決勝訴. 文匯網. 2014-04-20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7. ^ 评论:单纯民间商事案 何必上升到政治?. 新浪網評論. 2014年4月22日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8. ^ 8.0 8.1 8.2 日本疑虑中国正改换战争赔偿要求权. BBC中文網. 更新時間 2014年4月21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9:03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 
  9. ^ 9.0 9.1 上海海事法院解除对日本货轮扣押令. BBC中文網. 更新時間 2014年4月24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3:42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5). 
  10. ^ 上海海事法院解除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的扣押. 搜狐新聞. 2014年4月24日 [2014-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