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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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界定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槍支管理法》及其衍生公文《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於「槍支」這一輕兵器所界定之標準。目前的標準是世界上最嚴苛的槍支界定標準之一;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便可被認定為槍支,仿真槍界定則為0.16焦耳/平方厘米。[1]
法律條文
編輯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現行槍支界定條文如下:
......
三、鑑定標準。
-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2]
背景
編輯立法
編輯相關執法案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www.gov.cn. [2021-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 ^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公通字〔2010〕67号). ibd-club.com. [2021-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