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1951年聯合國條約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法語:Convention relative au statut des réfugiés; 英語: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該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該公約定義了難民、難民的資格及權利、以及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所應負責任的一項國際公約。公約亦載明難民的消極資格(如戰爭罪犯不屬難民)。此外,為協助受母國壓迫者、難民、無國籍者尋求庇護的必要,只要持有依據該公約簽發之旅行文件,即可免簽證(visa-free)旅行遷徙。自2000年12月起,聯合國決議以每年6月20日為世界難民日[2]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僅簽署1951年公約
  僅簽署1967年議定書
  已簽署公約及議定書
  非締約國
簽署日1951年7月28日 (1967年1月13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54年4月22日 (1967年10月4日)
生效條件148國家 批准、加入或繼承[1]
簽署者19
締約方145 (146)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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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歷史 編輯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本公約在日內瓦批准,因此常被稱「日內瓦公約」,但並非規範戰爭時期行為的《日內瓦公約》。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

1966年議定書擴及全球範圍

不過,鑑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3],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4]

難民的定義 編輯

依據此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2]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政治見解)。因此,此公約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例如為了尋求更好經濟生活的偷渡犯。由於其他類型的難民,並未受《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保護,但持續發生的現實,業已成為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新課題[4]

難民的權利 編輯

公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難民的法律上地位、司法地位、提供身分證件、接受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權利、財產權、有償工作權、結社權利、遷徙自由,福利救助例如:居住權、(與締約國本國人民同等之)公共救濟與援助、房屋優遇[2]

締約國 編輯

丹麥是第一個批准此公約的國家(1952年12月4日)。截至2011年6月已有148個國家簽署了1951年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1],最新批准的第148國是南太平洋島國瑙魯[5]

按英文字母排序的列表 編輯

目錄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A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阿富汗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Afghanistan AF-AFG-004
  阿爾巴尼亞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Albania AL-ALB-008
  阿爾及利亞 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 Algeria DZ-DZA-012
  安哥拉 安哥拉共和國 Angola AO-AGO-024
  安提瓜和巴布達 安提瓜和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AG-ATG-028
  阿根廷 阿根廷共和國 Argentina AR-ARG-032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共和國 Armenia AM-ARM-051
  澳洲 澳大利亞聯邦 Australia AU-AUS-036
  奧地利 奧地利共和國 Austria AT-AUT-040
  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共和國 Azerbaijan AZ-AZE-031

B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巴哈馬 巴哈馬國 Bahamas BS-BHS-044
  白俄羅斯 白俄羅斯共和國 Belarus BY-BLR-112
  比利時 比利時王國 Belgium BE-BEL-056
  伯利茲 伯利茲 Belize BZ-BLZ-084
  貝寧 貝寧共和國 Benin BJ-BEN-204
  玻利維亞 多民族玻利維亞國 Bolivia BO-BOL-068
  波黑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 BA-BIH-070
  博茨瓦納 博茨瓦納共和國 Botswana BW-BWA-072
  巴西 巴西聯邦共和國 Brazil BR-BRA-076
  保加利亞 保加利亞共和國 Bulgaria BG-BGR-100
  布基納法索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BF-BFA-854
  布隆迪 布隆迪共和國 Burundi BI-BDI-108

C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柬埔寨 柬埔寨王國 Cambodia KH-KHM-116
  喀麥隆 喀麥隆共和國 Cameroon CM-CMR-120
  加拿大 加拿大 Canada CA-CAN-124
  中非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F-CAF-140
  乍得 乍得共和國 Chad TD-TCD-148
  智利 智利共和國 Chile CL-CHL-152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China CN-CHN-156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共和國 Colombia CO-COL-170
  剛果共和國 剛果共和國 Congo (Brazzaville) CG-COG-178
  剛果民主共和國 剛果民主共和國 Congo (Kinshasa) CD-COD-180
  哥斯達黎加 哥斯達黎加共和國 Costa Rica CR-CRI-188
  科特迪瓦 科特迪瓦共和國 Côte d'Ivoire CI-CIV-384
  克羅地亞 克羅地亞共和國 Croatia HR-HRV-191
  古巴 古巴共和國 Cuba CU-CUB-192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共和國 Cyprus CY-CYP-196
  捷克 捷克共和國 Czech Republic CZ-CZE-203

D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丹麥 丹麥王國 Denmark DK-DNK-208
  吉布提 吉布提共和國 Djibouti DJ-DJI-262
  多米尼克 多米尼克國 Dominica DM-DMA-212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共和國 Dominican Republic DO-DOM-214

E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厄瓜多爾 厄瓜多爾共和國 Ecuador EC-ECU-218
  埃及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 Egypt EG-EGY-818
  薩爾瓦多 薩爾瓦多共和國 El Salvador SV-SLV-222
  赤道幾內亞 赤道幾內亞共和國 Equatorial Guinea GQ-GNQ-226
  愛沙尼亞 愛沙尼亞共和國 Estonia EE-EST-233
  埃塞俄比亞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 Ethiopia ET-ETH-231

F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斐濟 斐濟共和國 Fiji FJ-FJI-242
  芬蘭 芬蘭共和國 Finland FI-FIN-246
  法國 法蘭西共和國 France FR-FRA-250

G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加蓬 加蓬共和國 Gabon GA-GAB-266
  岡比亞 岡比亞共和國 Gambia GM-GMB-270
  格魯吉亞 格魯吉亞 Georgia GE-GEO-268
  德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Germany DE-DEU-276
  加納 加納共和國 Ghana GH-GHA-288
  希臘 希臘共和國 Greece GR-GRC-300
  危地馬拉 危地馬拉共和國 Guatemala GT-GTM-320
  幾內亞 幾內亞共和國 Guinea GN-GIN-324
  幾內亞比紹 幾內亞比紹共和國 Guinea-Bissau GW-GNB-624

H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海地 海地共和國 Haiti HT-HTI-332
  洪都拉斯 洪都拉斯共和國 Honduras HN-HND-340
  匈牙利 匈牙利 Hungary HU-HUN-348

I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冰島 冰島共和國 Iceland IS-ISL-352
  伊朗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Iran IR-IRN-364
  愛爾蘭 愛爾蘭 Ireland IE-IRL-372
  以色列 以色列國 Israel IL-ISR-376
  意大利 意大利共和國 Italy IT-ITA-380

J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牙買加 牙買加 Jamaica JM-JAM-388
  日本 日本國 Japan JP-JPN-392
  約旦 約旦哈希姆王國 Jordan JO-JOR-400

K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哈薩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Kazakhstan KZ-KAZ-398
  肯雅 肯雅共和國 Kenya KE-KEN-404
  吉爾吉斯 吉爾吉斯共和國 Kyrgyzstan KG-KGZ-417

L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共和國 Latvia LV-LVA-428
  萊索托 萊索托王國 Lesotho LS-LSO-426
  利比里亞 利比里亞共和國 Liberia LR-LBR-430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公國 Liechtenstein LI-LIE-438
  立陶宛 立陶宛共和國 Lithuania LT-LTU-440
  盧森堡 盧森堡大公國 Luxembourg LU-LUX-442

M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北馬其頓 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6] Macedonia MK-MKD-807
  馬達加斯加 馬達加斯加共和國 Madagascar MG-MDG-450
  馬拉維 馬拉維共和國 Malawi MW-MWI-454
  馬里 馬里共和國 Mali ML-MLI-466
  馬爾他 馬耳他共和國 Malta MT-MLT-470
  毛里塔尼亞 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 Mauritania MR-MRT-478
  墨西哥 墨西哥合眾國 Mexico MX-MEX-484
  摩爾多瓦 摩爾多瓦共和國 Moldova MD-MDA-498
  摩納哥 摩納哥公國 Monaco MC-MCO-492
  黑山 黑山 Montenegro ME-MNE-499
  摩洛哥 摩洛哥王國 Morocco MA-MAR-504
  莫桑比克 莫桑比克共和國 Mozambique MZ-MOZ-508

N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納米比亞 納米比亞共和國 Namibia NA-NAM-516
  瑙魯 瑙魯共和國 Nauru NR-NRU-520
  荷蘭 荷蘭王國 Netherlands NL-NLD-528
  新西蘭 新西蘭 New Zealand NZ-NZL-554
  尼加拉瓜 尼加拉瓜共和國 Nicaragua NI-NIC-558
  尼日爾 尼日爾共和國 Niger NE-NER-562
  尼日利亞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Nigeria NG-NGA-566
  挪威 挪威王國 Norway NO-NOR-578

P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巴拿馬 巴拿馬共和國 Panama PA-PAN-591
  巴布亞新幾內亞 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 Papua New Guinea PG-PNG-598
  巴拉圭 巴拉圭共和國 Paraguay PY-PRY-600
  秘魯 秘魯共和國 Peru PE-PER-604
  菲律賓 菲律賓共和國 Philippines PH-PHL-608
  波蘭 波蘭共和國 Poland PL-POL-616
  葡萄牙 葡萄牙共和國 Portugal PT-PRT-620

R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 Romania RO-ROU-642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 Russia RU-RUS-643
  盧旺達 盧旺達共和國 Rwanda RW-RWA-646

S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聖吉斯納域斯 聖吉斯納域斯聯邦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 KN-KNA-659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VC-VCT-670
  薩摩亞 薩摩亞獨立國 Samoa WS-WSM-882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 São Tomé and Príncipe ST-STP-678
  塞內加爾 塞內加爾共和國 Senegal SN-SEN-686
  塞爾維亞 塞爾維亞共和國 Serbia RS-SRB-688
  塞舌爾 塞舌爾共和國 Seychelles SC-SYC-690
  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國 Sierra Leone SL-SLE-694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akia SK-SVK-703
  斯洛文尼亞 斯洛文尼亞共和國 Slovenia SI-SVN-705
  所羅門群島 所羅門群島 Solomon Islands SB-SLB-090
  索馬里 索馬里聯邦共和國 Somali SO-SOM-706
  南非 南非共和國 South Africa ZA-ZAF-710
  西班牙 西班牙王國 Spain ES-ESP-724
  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Sri Lanka LK-LKA-144
  蘇丹 蘇丹共和國 Sudan SD-SDN-729
  蘇里南 蘇里南共和國 Suriname SR-SUR-740
  斯威士蘭 斯威士蘭王國 Swaziland SZ-SWZ-748
  瑞典 瑞典王國 Sweden SE-SWE-752
  瑞士 瑞士聯邦 Switzerland CH-CHE-756

T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塔吉克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Tajikistan TJ-TJK-762
  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Tanzania TZ-TZA-834
  東帝汶 東帝汶民主共和國 Timor-Leste TL-TLS-626
  多哥 多哥共和國 Togo TG-TGO-768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 Trinidad and Tobago TT-TTO-780
  突尼西亞 突尼斯共和國 Tunisia TN-TUN-788
  土耳其 土耳其共和國 Turkey TR-TUR-792
  土庫曼 土庫曼斯坦 Turkmenistan TM-TKM-795
  圖瓦盧 圖瓦盧 Tuvalu TV-TUV-798

U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烏干達 烏干達共和國 Uganda UG-UGA-800
  烏克蘭 烏克蘭 Ukraine UA-UKR-804
  英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United Kingdom GB-GBR-826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 United States US-USA-840
  烏拉圭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 Uruguay UY-URY-858

V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梵蒂岡 梵蒂岡城國 The Holy See(Vatican City) VA-VAT-336
  委內瑞拉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Venezuela VE-VEN-862


Y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也門 也門共和國 Yemen YE-YEM-887

Z 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中文全稱 英文簡稱 ISO代碼
  贊比亞 贊比亞共和國 Zambia ZM-ZMB-894
  津巴布韋 津巴布韋共和國 Zimbabwe ZW-ZWE-716

責任 編輯

依據公約,已批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國家,有責任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難民。批准1951年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方,必須遵守的部分條款如下[7]

締約國保證與聯合國專責機構合作:

根據難民公約第35條、1967年議定書第2條之規定,締約國家同意配合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以利公署行使其職務,並應特別使公署在監督適用本公約規定行使職務時獲得便利,尤其應便利公署監督本議定書各項條款之實施。此外,締約國需提供相關資訊,例如:難民情況、公約履行情況、締約國國內現行有效或日後可能生效之涉及難民的法令[7]

締約國之國內立法通報義務:

依據難民公約第36條,締約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送交它們(締約國)可能採用為保證執行本公約的法律和規章;亦即締約國為了實踐本公約義務,所因此制定之相關法令(例如國內法),需將法令內容通知聯合國。[7]

對等互惠原則之豁免(例外不適用):

不同國家之間,給予他國人民之權利,通常依照「對等互惠原則」的概念——亦即「根據A國法律,賦予(外國人)B國人在A國的權利,通常會依據B國法律是否給予A國人在B國享有類似的待遇。」然而,這項對等互惠之概念,並不適用於難民的情況,因為難民並未會喜歡保護其母國。

難民非法進入締約國 編輯

非法入境之難民,不得施以刑罰:

根據公約第31條第1項,若難民因為生命、自由受到(公約第一條所指的)威脅,因而未經許可而進入、逗留締約國的領土,締約國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對難民加以刑罰。但前提是,難民必須毫不遲疑地自行投向締約國當局,說明其非法入境、逗留之正當理由。

依據第2項,締約國對非法入境、逗留的難民之行動,不得施加「除了必要以外」的任何限制,這種必要的限制,也只能適用於難民在締約國境內地位正常化以前、或者難民獲得第三國入境許可之前。締約國還必須給予難民合理期間、一切必要便利,以便難民得以獲得第三國入境的許可[2]

禁止驅回原則 編輯

任何國家,不得將在領土內的難民強行遣返回母國,或驅逐出境。亦稱不推回原則不遣返原則(non- refoulement)。

根據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母國或其他國家(若這可能導致難民的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2]

這項原則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已屬於國際習慣法。因此,即使每一國家,即便非《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皆有義務尊重禁止驅回原則;締約國是依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非締約國則是依據國際習慣法

如果此原則受到威脅、可能被違反時,聯合國難民署可以與有關當局干預,必要時亦得向國際社會公告相關情事[7]

中國加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編輯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並同時聲明對下列條款予以保留:

  • 一、《公約》第十四條後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內,應給以他經常居住國家的國民所享有的同樣保護。」;
  • 二、《公約》第十六條第(三)款;
  • 三、《議定書》第四條。

聯合國專責機構 編輯

難民高級專員公署:聯合國的前身國際聯盟於1921年所創立,專責處理國際難民。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 HCR):簡稱聯合國難民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於1950年12月14日決議成立,迄今一直是最重要的難民保護國際組織[8]

2016年史上首度難民高峰會 編輯

由於敘利亞與伊斯蘭國的戰亂等問題,截至2015年底全世界有6,530萬難民,是世界二次大戰後最大難民危機。2016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就難民和移民問題召開史上第一次最高級別峰會,193國領袖和代表通過《關於難民與移民的紐約宣言》。根據宣言:(1)國際社會將與聯合國推動建立一項多方參與的難民問題全面響應框架,以因應突發及長期存在的大規模難民流動問題。(2)將啟動政府間的談判進程,期望於2018年制定「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約」。 (3)保護難民和移民權利,改善兒童教育、難民就業,強化支持難民接受國,改善搜救運作,增加經費及安置努力,推動反仇外心理。[9]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難民地位公約&議定書的締約國 (PDF). 聯合國難民署: 頁1. 2011年4月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5-19). 
  2. ^ 2.0 2.1 2.2 2.3 2.4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_中文全文 (PDF). 聯合國. 1951年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0). 
  3. ^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PDF). 聯合國. 1967年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0-29). 
  4. ^ 4.0 4.1 陳隆志主編. 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 台北: 前衛出版社. 2006: 202–223. ISBN 957-801-497-X. 
  5. ^ BEN PACKHAM. Nauru's UN move on refugee convention adds to pressure on Labor. The Australian(澳洲人報). 2012-06-17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7). 
  6. ^ 馬其頓因與希臘在國家名稱上發生爭議,所以暫時使用「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作為席位名稱。
  7. ^ 7.0 7.1 7.2 7.3 ISBN 92-9142-101-4. 《REFUGEE PROTECTION: A Guide to International Refugee Law》(國際難民法指南) (PDF). 聯合國難民署.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4-12). 
  8. ^ 聯合國難民署:1951年至今日. 聯合國難民署. [2012-1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7). 
  9. ^ 夏雨. 史上首個聯合國難民峰會 193國通過宣言. 大紀元時報. 2016-09-20 [2016-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10).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