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礦,即軍隊自辦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隊經商」的一種具體形式。據統計,1990年代初,中國人民解放軍全軍有25個礦種、600多個礦山企業,其中主要是煤礦;全軍有455個煤礦,年設計能力3485萬噸,實際生產能力為3750萬噸,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山西省境內[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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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軍隊在山西辦礦最早始於1960年代,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解決部隊自身用煤問題而開挖的小煤窯,二是在「五·七指示」的號召下開辦的煤礦[2]

改革開放」後,1980年代中後期,山西出現了不少軍辦礦。軍隊辦礦原本是為了解決軍隊自用煤,後來演變到解決軍費不足的問題[3]

1980年代,山西省的煤礦大致可分為國有統配煤礦和地方鄉鎮煤礦兩部分,而煤炭外銷主要依靠鐵路。國有統配煤礦的鐵路運輸計劃直接分配到各個煤礦;地方鄉鎮煤礦的鐵路運輸計劃,由山西省計委直接控制。後來,山西省計委則將地方礦的鐵路運輸計劃全部交給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4]。隨着198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生產部礦業管理部(簡稱「軍礦局」)的成立,原來由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管理的山西境內軍辦礦的運銷,劃歸軍礦局管理。

當時,由於山西煤炭流通的利潤遠高於生產利潤,這使得軍礦的工作重點放在了煤炭運銷上。在山西境內,軍礦的年銷量遠遠大於其自身的年產量,而多餘的銷售量是通過公開收購地方小窯煤而來。軍礦憑藉自身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條件,利用非常手段爭取到運力。例如山西晉城、運城兩地雖然沒有軍辦礦井,但這兩個地市都安排有軍隊煤的鐵路運銷計劃。

軍礦直接擠佔了山西地方煤炭的運力。例如1991年1月至7月,山西長治、晉城地方礦分別完成了年外運計劃的36.3%和38.7%,但軍辦礦已經完成了年外運計劃的115.3%。據統計,軍辦礦每年超計劃外運量約為80%以上,從而導致地方礦只能完成外運計劃的80%左右[3]

1993年,山西省新的省委領導上任,在軍辦礦問題上與中央取得一致。同年11月15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了《關於將山西省內軍辦煤礦移交地方管理的批覆》,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軍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全部停止,800餘個軍隊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待移交或撤銷[2]。1995年前後,軍礦退出了山西省[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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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國山西煤炭產運銷大全》編委會. 中国山西煤炭产运销大全·2. 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 1991: 511. ISBN 7-203-02113-0. 
  2. ^ 2.0 2.1 高艾蘇. 中国山西:800座军矿大移交. 記者觀察. 1994, (6): 12. 
  3. ^ 3.0 3.1 董繼斌. 能源经济论. 太原: 山西經濟出版社. 2002: 328. ISBN 7-80636-645-8. 
  4. ^ 4.0 4.1 楊志勇;王宏英.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考察. 經濟管理出版社. 2010. ISBN 978-7-5096-08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