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英語: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人權國際法,以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普世價值為基礎[1][2][3]。作為國際法,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國際習慣法和規則構成。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批准認可《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當某一成員國國內法不能為侵犯人權行為提供救濟時,其他成員國有權尋求地區或國際性執行人權保護機構的幫助。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主義法密切相關,但有所區別。相類似是因為兩者所包含的實質性標準是相類似或相關的,如兩者均要求避免嚴刑拷打並為之提供保護。不同是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框架,且通常適用於不同情況和調整不同法律關係。一般來說,國際人權法被認為是調整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國際人道主義法調整的是武裝衝突中交戰國和關聯國家——不論是敵對國還是中立國——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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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际人权法. 聯合國.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30) (中文). 
  2. ^ 国际人权法.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4-04). 
  3. ^ 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聯合國.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2) (中文).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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