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在日內瓦獲得通過並於1983年12月正式生效,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全稱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公約涵蓋了地雷餌雷燃燒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清除。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起草完成日1979年9月10-28日以及1980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
簽署日1981年4月10日
生效日1983年12月2日
生效條件20
簽署者50
締約方120[1]
完整名單英語List of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目標 編輯

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是制定新規則來保護平民免受武裝衝突中武器使用的傷害,並保護戰鬥員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公約涵蓋了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碎片、地雷及餌雷、燃燒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清除。公約締約國必須採取立法和其他行動以確保遵守該公約。[2]

在涉及具體武器的公約中,除了常規武器公約與化學武器公約這兩部主要公約外,還有一些議定書。這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武裝衝突,無論是國際性的還是非國際性的。但公約最初獲得通過時並非如此,1996年和2001年的大會擴展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一些條款在公開敵對行動結束後也仍然適用,例如第二和第五議定書中關於減少地雷和其他彈藥危險性的條款。[2]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缺少核實和執行機制,也沒有制定關於解決遵守問題的正式程序。締約國可以拒絕對公約或任一議定書的承諾,但在其通知公約保存人聯合國秘書長其擺脫公約義務的意圖之後的一年中,締約國仍受到公約的法律約束。

通過與生效 編輯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包含一系列附加議定書,這些議定書於1980年10月10日在日內瓦制定,並於1983年12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月,公約有120個締約國。[1] 一些國家並未通過全部5個議定書,作為締約國必須通過至少2個議定書。[3]

公約包含5個議定書:

  • 第一附加議定書限制使用產生不可檢測碎片的武器
  • 第二議定書限制使用地雷餌雷
  • 第三議定書限制使用燃燒武器
  • 第四議定書限制使用激光致盲武器(1995年10月13日在維也納獲得通過)
  • 第五議定書規定了清理戰爭遺留爆炸物的義務和最佳實踐,2003年11月28日於日內瓦獲得通過[4]

第二議定書在1996年獲得修訂(擴大了適用範圍)並於1998年12月3日生效。截至2015年1月,第二議定書共有102個簽署國。[5] 修訂增加了對於在國內衝突中使用地雷的限制;對於遙布地雷確立了問責標準;並禁止在殺傷人員地雷中使用不可檢測的碎片。但議定書未能全面禁止地雷,這最終促成了渥太華條約的創立。[6]

第一議定書:不可檢測的碎片 編輯

有關不可檢測碎片的第一議定書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於以碎片傷人而其碎片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武器[2][7]。原因在於這樣的碎片難以清除而且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議定書適用於「主要作用」在於以碎片傷人的武器,但並沒有全面禁止在武器中使用塑料等物質[8]

第二議定書:地雷、餌雷和其他裝置 編輯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第二議定書於1996年5月3日獲得修訂,加強其原有條款並擴大了適用範圍以涵蓋國際和國內武裝衝突。議定書對地雷進行了規制但並沒有禁止地雷。議定書禁止使用和轉讓不可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禁止在用柵欄圍起、受到監督的標界區內使用沒有自毀和自失能功能的地雷;禁止針對平民使用地雷和餌雷;要求衝突各方在衝突結束時清除地雷和餌雷;擴大了對聯合國及其他機構的執行維和及其他使命的人員的保護;要求各國在其管轄範圍內遵守這些條款;並呼籲在出現違法行為時予以制裁[2][9]

第三議定書:燃燒武器 編輯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第三議定書禁止在任何條件下,使用燃燒武器或彈藥襲擊平民居民,包括平民個人或平民物體。燃燒武器是指主要被設計用於通過火焰或熱力作用或二者的綜合作用,引起目的物燃燒或人員燒傷的那些武器。議定書還禁止向位於平民聚集區的軍事目標空投燃燒武器,並限制以其他方式投射的燃燒武器的使用。不得將森林或其他植物作為攻擊目標,除非它們被用於藏匿戰鬥員或其他軍事目標[2][10]。第三議定書列出了某些彈藥種類,例如煙霧彈等僅具有次要或偶發燃燒效應的彈藥;這些類型的彈藥未被視為燃燒武器[11]

第四議定書:激光致盲武器 編輯

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禁止使用專門設計以造成永久失明的激光武器。締約國不能向任何國家或非國家團體轉讓此種武器。[2] 議定書並未禁止具有意外或連帶致盲效應的激光武器,但必須採取一切可行預防措施來避免其致盲。[12][13]

第五議定書:戰爭遺留爆炸物 編輯

關於戰爭遺留爆炸物的第五議定書要求清理未爆炸彈藥,例如集束彈藥的未爆炸子炸彈以及被棄置的爆炸性武器。第五議定書規定在敵對行動結束時,使用了爆炸性武器的衝突各方有責任協助清理由此造成的未爆炸彈藥。議定書還要求各方,在一定的條件下,提供有關其使用爆炸性武器的信息。衝突之後各方對其所控制領土的清理工作負責。議定書不適用於地雷和其他第二議定書所涵蓋的武器。[2][14] 20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認識到針對未爆炸彈藥的保護措施嚴重不足,藉此契機誕生了這部議定書。議定書於2003年獲得通過,並於2006年生效。[15]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 Status of the Treaty. [2015-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4).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1980年《关于某些常规武器的公约》.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March 2004 [4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03). 
  3. ^ 1980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and its Protocols -Ratification kit.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31 March 2004 [4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4. ^ 存档副本. [2015-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5.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5-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2). 
  6. ^ Mathews, Robert J. The 1980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A useful framework despite earlier disappointments. 紅十字國際評論. December 2001, (844) [2015-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4-07). 
  7. ^ Protocol I to the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31). 
  8. ^ Rule 79. Weapons Primarily Injuring by Non-Detectable Fragment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9. ^ 1996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 [11 January 2015]. 
  10. ^ Rule 84.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s and Civilian Objects from the Effects of Incendiary Weapons.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1. ^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2015年4月2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1月24日). 
  12. ^ 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 (Protocol IV, entitled Protocol on Blinding Laser Weapons).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1). 
  13. ^ 1995 Protocol on Blinding Laser Weapons. Weapons Law Encyclopedia. Geneva Academy. 23 June 2014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01). 
  14. ^ Protocol on 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 to the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 (Protocol V).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1). 
  15. ^ Protocol on 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 (Protocol V to the 1980 CCW Convention), 28 November 2003.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11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