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英語:Negotiable instrument), 是一種「根據書面所述,無條件自動實行其內容的憑證」[1]。在過去票據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組成:指定的款項和付款內容,票據權力或所涉及的物資,構成為一張完整的票據,其內容缺一不可。根據票據法中所述「票據擁有者對票據擁有行使權和轉讓權」,持票人有權對票據進行轉讓或執行票據內所註明的各項權利(STS 27-12-1985)[2]

不同的國家或法律對票據在商業上和法律上都有着不同解釋。

歷史概況 編輯

不是所有的票據都同時出現在商業歷史裏某一時段,對其規章條例的制定和研究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時期;但是從二十世紀初期,法學家們開始致力於對票據理論的整理和推廣,其後人們開始慢慢對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有所了解。

票據構成 編輯

票據理論上有以下各要素組成,其中有一些條款在特定的條件可能並不被認可:

行為特徵 編輯

  1. 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 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票據金額以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 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品質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品質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 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 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

法律特徵 編輯

票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為了保證行使連帶權利的必然結果。其主要有主動法律效力和被動法律效力兩部分構成。主動法律效力包括票據內所涉及的資金金額,權利和各項義務;被動法律效力包括出票人在票據內所涉及的責任及付款義務。 票據權利的行使只能由其擁有者來執行,出票人應該擁有良好的信用在執行付款這一責任上。

  1.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 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
  3. 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係無效,對票據關係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 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為票據。
  5. 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 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 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此外,票據還是貨幣證券、提示證券和返還證券。票據是一種可以代替現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據給付的標的是一定數額的貨幣,而不是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或利益,所以票據是貨幣證券。票據債權人以佔有票據為必要條件,票據持有人行使票據權利,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時,必須提示票據,以證明其佔有票據的事實。因此票據又是提示證券。當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並收到票據金額的全部給付時,必須將此票據交還給付款人,以示票據上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票據債權人不交還票據,票據債務人可以拒付票據金額而不負票據責任。因而票據也是返還證券。

參考資料 編輯

  1. ^ Vivante, César: 「Tratado de Derecho Mercantil」, Ed. Reus, Madrid, 1936, Vol 3, Las cosas, 3ª parte, Los títulos de crédito, Capítulo 1º, págs. 135/136.
  2. ^ Broseta Pont, Manuel; Martínez Sanz, Fernando: 「商業權協定」, Ed. Tecnos, Madrid, 2011, Capítulo 41, pág. 443.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