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國憲法》(德語: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稱作《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國威瑪共和時期(1919年-1933年)的憲法,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它建立了一個議會民主制聯邦制共和國。現今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仍保留着威瑪憲法的部份條文。

威瑪憲法的封面

1919年1月19日,德國舉行國民議會選舉。1919年2月6日帝國議會舉行,由於首都柏林時局動盪,帝國議會改在威瑪召開,共和國的非正式國名和憲法的名稱由此而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起草憲法。1919年7月31日,國民議會以262人支持、75人反對、84人缺席通過威瑪憲法。1919年8月11日威瑪憲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為威瑪共和國的國慶日德語Verfassungstag_(Weimarer_Republik),用以紀念「德國民主誕生之日」。

1933年希特拉上台後直至納粹德國戰敗垮台,雖然法律上《威瑪憲法》依然有效,但事實上《威瑪憲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納粹黨的《1933年授權法案》破壞。

特色 編輯

憲法學裏,威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大韓民國憲法初版)繼受:

  •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佈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 國會的選舉制度是基於比例代表制(如果一個政黨得到了百分之20的選票那麼此政黨同樣在議會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國公民在20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州與各州、各州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權
  •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參考文獻 編輯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