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

《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英語:Clean Air Act 1956)是英國國會響應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的一個國會法令。它生效至1964年,並由英格蘭社區及地方政府部英語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蘇格蘭衛生部支持。

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
Clean Air Act 1956
呈交者Gerald Nabarro英語Gerald Nabarro
相關法例
1853年、1856年煙霧消減(大都市)法,1891年「公共衛生(倫敦)法」
簡要
採取一系列減少空氣污染的措施,特別是在一些城鎮引入只能燃燒無煙燃料的「控煙區」。
現狀:已廢除

該法案引入了一些減少空氣污染的措施,特別是在一些城鎮引入只能燃燒無煙燃料英語Smokeless fuel的「控煙區」。通過將房屋的熱源轉向更清潔的燃氣,降低了家庭排放的二氧化硫總量。為加強這些變化,該法案還包括將發電站遷離城市的措施,以及增加一些煙囪的高度。

該法令是制定環境保護法律框架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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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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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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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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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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