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陳澄波 淡水風景-2.jpg

原始檔案(1,280 × 1,016 像素,檔案大小:315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摘要

作者
陳澄波
物體類型 畫作
object_type QS:P31,Q3305213
描述
English: 72.5×91cm
日期 1935年
date QS:P571,+1935-00-00T00:00:00Z/9
來源/攝影者 http://www.lianggallery.com/wp-content/uploads/2015/03/%E9%99%B3%E6%BE%84%E6%B3%A2_%E6%B7%A1%E6%B0%B4%E9%A2%A8%E6%99%AF%EF%BC%88%E4%BA%8C%EF%BC%89_1935_%E6%B2%B9%E5%BD%A9%E7%95%AB%E5%B8%83_30F.jpg

授權條款

此為如實地拍攝平面藝術品的相片複製本。原作位於公有領域,是因下列原因:
Public domain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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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針對平面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進行忠實重製,其重製後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此,可認定本重製照片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再利用此照片可能會被限制;參見再利用PD-Art照片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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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狀態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曝光時間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0.03333334709476271648

焦距比數 Chinese (Hong Kong) (已轉換拼寫)

10

焦距 Chinese (Hong Kong) (已轉換拼寫)

120 毫米

ISO速度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50

多媒體型式 繁體中文 (已轉換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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