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Taiwan scene 1934 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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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中文(臺灣):1934年的基隆市役所廳舍(左側建築,中間建築為臺北憲兵隊基隆分遣所)
日期 約1934年
date QS:P,+1934-00-00T00:00:00Z/9,P1480,Q5727902
來源 http://www.taipics.com/1934_album.php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權條款

此為如實地拍攝平面藝術品的相片複製本。原作位於公有領域,是因下列原因: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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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針對平面公有領域的藝術作品進行忠實重製,其重製後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此,可認定本重製照片屬於公有領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再利用此照片可能會被限制;參見再利用PD-Art照片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Public domain 此圖像現時於日本國處於公有領域,因為以組織名義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於自發布時起五十年後過期,如果作品沒有在自創作時起50年內發布,作品的版權於自創作時起五十年後過期。(《日本國著作權法第53條第1款
至上傳者: 請提供組織名稱、作品發布時間和來源。

注:2018年12月30日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實施,將當日著作權有效的作品的著作權期限延長至70年。切勿將此模板用於1967年之後出版的作品。

請注意,在日本處於公有領域的作品不一定在美國也處於公有領域。請查找並添加一個美國公有領域標籤以確保此圖像在美國也處於公有領域。通常來說,因為《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只有發布於1946年之前的作品才處於公有領域。未發布的作品必須滿足{{PD-US-un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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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康D90 Chinese (Hong Kong) (已轉換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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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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