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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伯內爾
巴斯暨韋爾斯主教
教省坎特伯雷
當選1275年1月23日
卸任1292年10月25日
前任威廉·比頓二世
繼任威廉·瑪馳
其他職位大法官 (英國), 坎特伯雷大主教, 溫徹斯特主教
聖秩
晉牧於1275年4月7日晉牧
個人資料
出生1239年
阿克頓伯內爾, 什羅普郡, 英格蘭
逝世1292年10月25日 (時年約53歲)
特威德河畔貝里克
葬於韋爾斯座堂
父母推測為羅傑·伯內爾
大法官 (英國)
任期
1274—1292
君主愛德華一世
前任沃爾特·德·默頓
繼任約翰·蘭頓

羅伯特·伯內爾Robert Burnell,亦寫作Robert Burnel [1]大約生於1239年 – 1292年10月25日,是一名英國主教,並於1274年至1292年間擔任英格蘭大法官。羅伯特生於什羅普郡,在他供職於愛德華王子(即後來的愛德華一世)之前,他曾擔任旁系皇家官員。當愛德華王子在1270年進行第八次十字軍東征時,伯內爾受命留在英格蘭確保王子的利益;當時任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駕崩而愛德華王子仍在十字軍東征期間,伯內爾曾以攝政王的身份代理朝政。他曾兩次當選坎特伯雷大主教,但是由於他的個人生活,其中包括傳言給他生了四個兒子的長期情婦,因此不受教皇肯定。在1274年愛德華一世任命他為大法官的第二年,伯內爾當選巴斯暨韋爾斯主教

在伯內爾擔任大法官期間,曾幫助皇室維護皇室權利做出巨大貢獻,其中包括執行權力開示令狀。在愛德華一世統治期間,伯內爾還幫助國王改革立法和法律。在伯內爾任內,大法官的工作地點固定在了倫敦,而不是隨國王的行蹤改變。伯內爾曾為愛德華一世遠赴國外進行外交任務,並一度執掌法國西南的加斯科涅地區。直到伯內爾1292年去世,國王都一直對他信任有加。一位歷史學家認為,伯內爾可能是13世紀最重要的王室官員。

早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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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198年,伯內爾家族已經在什羅普郡的阿克頓·伯內爾紮根,甚至地名也打上了家族的烙印。[2]因與愛德華一世年齡相近,推測羅伯特·伯內爾約於1239年在此地出生。[3]他的父親則可能是於1259年左右去世的羅傑·伯內爾(Roger Burnell)。羅伯特·伯內爾有三個兄弟,其中兩個在1282年的莫埃爾里頓戰役威爾斯人戰死;第三個兄弟休·伯內爾則於1286年去世。休的兒子菲利普是羅伯特的最終繼承人。在加入愛德華王子,也就是未來的英國國王愛德華一世的王室之前,[4]羅伯特·伯內爾在皇家總理府辦公室擔任負責撰寫文件的教士[5] 。 到了1257年,伯內爾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服務王子和王室上。 [6]西蒙·德·蒙福特在1264年劉易斯戰役中獲勝後,伯內爾繼續為愛德華服務,並於1264年12月被任命為王子的教士。 [7]而作為對他兢兢業業服務的獎勵,伯內爾於1267年前被授予了位於在聖公會約克教區內的霍爾姆的田產,並於1270年12月被任命為約克大主教[8]從1265年的伊夫舍姆戰役到1270年愛德華王子進行十字軍東征期間,伯內爾還執掌着愛德華的總理府。

愛德華王子曾設法在1270年讓伯內爾當選為坎特伯雷大主教,但此舉因為遭到坎特伯雷座堂聖職團成員的反對無疾而終。聖職團最終推舉了他們的院長威廉·奇倫登。最終,教皇格里高利十世罷免了奇倫登並安排羅伯特·基爾沃德比接替。 [9]儘管伯內爾計劃在1270年末陪同王子進行十字軍東征,但沒有成行。相反,他被任命為留下來保護愛德華利益的四名中尉之一。 [2] [a]因此,當亨利三世於1272年11月去世時,他仍身在英國。於是直到1274年8月繼承王位的王子從巴勒斯坦返回英國前,伯內爾是四名攝政王的其中一位。在攝政時期,伯內爾監督了一次議會的舉行、解決了威爾斯遊行中發生的突襲和與法蘭德斯的貿易衝突。 [11]國王返回英格蘭後,伯內爾被任命為大法官。 [12]歷史學家理查德·胡斯克羅夫特認為,在愛德華東征期間,伯內爾在管理英格蘭事務方面獲得了寶貴的經驗,從而確保了自己在愛德華回歸後在英國政府中的主要地位。 [13]

大法官和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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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年1月23日,伯內爾當選為巴斯和韋爾斯主教。1275年3月19日,他接收了主教的財產並於1275年4月7日祝聖。 [12]三年後,愛德華再次試圖讓最受他寵愛的伯內爾當選坎特伯雷大主教。伯內爾於1278的六、七月份成功當選坎特伯雷大主教,但教皇尼古拉斯三世在1279年1月宣佈選舉無效。[14]愛德華一世為了得到教皇的認可,甚至派出了一個代表團,[15] 其中就包括了最終被任命為大主教的約翰·佩卡姆[16]教皇任命了三位樞機主教作為調查員,最終佩克漢姆被任命為大主教。 伯內爾二度失去成為大主教的機會極有可能是其生活作風的結果,其中就包括包養情婦。 [2]愛德華一世試圖幫助他這位摯友成為一名更富有的主教,然而1280年初伯內爾被提名成為溫徹斯特主教[17]的結果在1280年6月28日被教皇尼古拉斯三世再次推翻。[18]

在愛德華一世統治的前半期,伯內爾是最有影響力的首席顧問。 [19]作為其職務的一部分,伯內爾將大部分時間都花在了國王身上。他聽取並審理了許多求取有俸聖職或升官晉爵請願書,並勤奮積極地處理各種日常事務。 [20]不僅如此,伯內爾在愛德華一世改革立法中發揮了領導作用。愛德華一世主要的立法法案大部分可追溯到伯納爾1274年9月21日到1292年去世擔任大法官一職期間。 [2] [21]伯內爾在執行皇家令狀和法令(包括127512851290年頒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其中1275年頒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針對的是僭越王權的問題。 [22]自1285年起,法令中就維繫王國和平、擴大王室管轄權以及其他一些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了把強姦罪納入王室管轄權。 [23]1290年,由於來自英格蘭世俗權貴的壓力,最後一項法規規定了土地法的相關內容。

在伯內爾任職期間,愛德華一世及其王室官員認為王權正在一步步被國王的子民篡取,因此通過權力開示令狀花費了極大努力重申王權。權力開示令狀要求個人說明是何種皇室授權或手令賦予其行使某項權利的權力。這類令狀最初於1278年發行,此前王室也曾試圖通過議會收回王室權利,但是這無意中讓議會不堪重負。 [22]王室試圖通過這些令狀規定獲得特權或授予土地的唯一合法途徑是通過書面特許,而這項規定將會剝奪英格蘭當時大多數大亨的土地和權利。在當時,大多數土地所有權是約定俗成的,而不是由官方文件授予個人的。但是到了1290年代,政府被迫讓步並准許這種「不記得從而何時開始」就享有的權利。 [24]

在伯內爾任職期間,直屬國王的國庫和由大法官執掌的政府部門之間的界線幾乎完全消失。[25] 在此之前,國櫃已經演變成了一個用於徵收和分配錢財的非正式的部門,但在愛德華一世的領導下,國庫實際上專用於軍費支出。 [26]王國國璽的持有人、 用於正式文件的政府公章[27]的持有人和用於認證國王非正式信箋的樞密印章的持有人三者之間沒有競爭關係。 [28]在伯內爾任期內,當國王和伯內爾分隔兩地時,國王只使用了一次樞密印章,其餘時間則由大法官根據國王的一系列非正式指示,通過王國國璽發信。在伯內爾死後,樞密印章令的數量大大增加。 [20] [b]

愛德華一世對伯內爾和他的教士非常信任,甚至因此允許了他們無視哈納珀高腳杯系統。[30] [31] 該系統規定將蓋章的費用支付給隸屬於大法官法庭的哈納珀部門以繳納其他支出。 [32]愛德華一世還允許羅伯特及其教士從該費用中獲利。 不僅如此, 伯內爾決定讓大法官法院(或稱衡平法院)定址倫敦,而不是隨國王彼時的所在地改變。一份1280年的大法官法院備忘錄記錄道:此後,大法官和其他部長負責對遞交到政府的諸多請願進行分類,並只將其中最緊急的進獻給國王。 [2]

主教伯內爾在韋爾斯座堂周圍建起圍牆,幫助提高了大教堂及其外圍建築物的安全性。每年大齋期(或稱四旬齋),伯尼爾都會離開大法官法院回到他的主教教區處理相關事務。大主教佩克漢姆於1282年前往威爾斯時,任命伯內爾作他的副手。推測伯內爾在1285年建議皇家法院和教會法院對各自的管轄權做出妥協,允許皇家官員將僅涉及宗教事務的案件退還給教會法院。 [2]

駐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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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內爾積極參與國王的外交政策,特別是對法國、蘇格蘭和威爾斯的外交政策,並對這些國家進行了許多外交訪問。伯內爾曾在其中幾次外交場合擔任皇家發言人,其中一次是1286年的巴黎。當時他發表講話詳細介紹了自1259年《巴黎條約》以來英法關係的歷史。演講的成功保證了外交的成功。其中愛德華就其位於法蘭西的領地向法國國王腓力四世的行臣從儀式[33] 1280年代後期,伯內爾被派往加斯科涅,幫助管理該公國並重組其政府。他敏感地觀察到加斯科涅人對獨立的渴望,因此並沒有在當地嘗試推行和在英格蘭相同的政府體系。歷史學家米高·普雷斯特維奇認為,愛德華統治前半期的加斯科涅是其在整個金雀花王朝統治期間政府最成功的時期。 [34]時間來到1291年6月,伯內爾在諾拉姆的英格蘭和蘇格蘭貴族議會上發表了兩次演講,以決定蘇格蘭王冠的繼承權。愛德華被要求調解並結束這場在英格蘭被稱作大業的繼承權危機。 [35]

在威爾斯事務中,伯內爾參加了許多與威爾斯親王利萊林·普·格魯夫德相關的議會。1277年,他護送陪同利萊林到威斯敏斯特向愛德華宣誓效忠。1280年代,在愛德華征服威爾斯期間,伯內爾功不可沒。他見證了1282年在羅德蘭,以及後來在康威和卡那封(均為威爾斯城市)簽署的文件。 [2]

1290年前的某個時間點,伯內爾發誓要進行十字軍東征,幫助加強位於今天以色列的十字軍城市阿卡 。這座城市在1280年代後期受到穆斯林的威脅,但伯內爾從未履行他的這項承諾。 [36]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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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內爾於1292年10月25日在伯威克去世。他的去除了心臟的身體被埋葬在韋爾斯大教堂的教堂中殿。他的心臟則被埋葬在巴斯修道院[37]儘管他通常忙於皇室事務,但伯內爾仍設法提升了他的主教地位並供養他的親屬們。 [2]他積累了大量財富,並在什羅普郡伍斯特郡薩默塞特郡肯特郡薩里郡和其他地區收購了許多房地產。在他去世後,他的82套莊園分佈在英國超過19個,這其中大部分屬於他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巴斯和韋爾斯教區的財產。 [38]

 
伯內爾在阿克頓伯內爾建造的房子的遺址

即便成為主教之後,伯內爾仍養着一位名叫朱莉安娜的情婦。傳言說他這位為他生了四個兒子,還說伯內爾有不少女兒。當然伯內爾否認了所有傳言。 [39]他的家臣人數眾多,多到足以讓他在1283年秋天能夠在他位於阿克頓伯內爾的家中主持議會[40]他把許多傳聞是他的女兒的親戚嫁給了貴族。 [41]阿瑪貝拉·伯內爾嫁進了一位皇家大法官的家庭,瓊·伯內爾對伯內爾來說則是與坐擁格雷斯托克城堡的威廉的兒子聯姻的擔保。威廉·伯內爾是韋爾斯大教堂的院長,並被任命為伯內爾的遺囑執行人之一。羅伯特·伯內爾的最終繼承人是他的侄子菲利普。 [2]

伯內爾對阿克頓·伯內爾城堡進行了廣泛修建,其中大部分保存到了今天。它在修建計劃上與私人空間緊位於大廳後的老式大廳式房屋大不相同。在阿克頓伯內爾,主教的住所距離該建築的主要公共場所很遠,並設有原始廁所。這所房子很難稱得上是一座城堡,但其設計具有一定的防禦能力。 [42]該建築結構的整體形式是一座堅固的大廳,就像諾曼時代城堡的主樓一樣。 [43]他還在韋爾斯主教宮建造了教堂和禮堂。 [44]

在愛德華統治初期,伯內爾是占絕對領導地位的人物,他管理着王室的方方面面。 [13]他不僅參與了國內事務,還在愛德華於1274年回到英國後的二十年裏一直擔負着外交職責。[45] [46] 胡斯克羅夫特認為他可能是13世紀最重要的皇家行政官。 [47]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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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270年8月到底發生了什麼無從知曉。因為此時伯內爾既在爭取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位子,又計劃陪同愛德華進行十字軍東征,所以發生這種變化的確切原因仍是個未解之謎。歷史學家理查德·胡斯克羅夫特在其2001年的一篇文章中探討了這些問題。[10]
  2. ^ 此時的樞密印章由執掌國庫的官員持有。該職位由菲利普·威洛比自接任到1274年10月18日擔任;隨後是托馬斯·貝克(後來出任聖戴維茲主教) 直到1280年11月20日;繼任者 威廉·勞斯 (後來出任伊利主教) 在1290年5月12日前擔任此職位;沃特·蘭頓自1290年5月12日繼承該職位,並於1290年11月20日接任大法官直到1295年卸任。[29]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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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arding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p. 159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Harding "Burnell, Robert"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3. ^ Greenway Fasti Ecclesiae Anglicanae 1066–1300: Volume 6: York: Prebends: Holme
  4. ^ Chrimes Introduction p. 134
  5. ^ Coredon Dictionary p. 66
  6. ^ Prestwich Edward I p. 23
  7. ^ Studd "Chancellors of the Lord Edward" Bulletin of the 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p. 183
  8. ^ Greenway Fasti Ecclesiae Anglicanae 1066–1300: Volume 6: York: Archdeacons: York
  9. ^ Prestwich Edward I p. 73
  10. ^ Huscroft "Should I Stay or Should I Go?" Nottingham Medieval Studies pp. 97–109
  11. ^ Prestwich Plantagenet England p. 123
  12. ^ 12.0 12.1 Fryde, et al. 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 p. 85
  13. ^ 13.0 13.1 Huscroft "Robert Burnell and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VIII p. 59
  14. ^ Fryde, et al. 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 p. 233
  15. ^ Harding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p. 243
  16. ^ Jordan "English Holy Men" Cistercian Studies Quarterly p. 74
  17. ^ Fryde, et al. 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 p. 276
  18. ^ Greenway Fasti Ecclesiae Anglicanae 1066–1300: Volume 2: Monastic Cathedrals (Northern and Southern Provinces): Winchester: Bishops
  19. ^ Prestwich Edward I p. 138
  20. ^ 20.0 20.1 Prestwich Edward I p. 233
  21. ^ Fryde, et al. 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 p. 228
  22. ^ 22.0 22.1 Prestwich Plantagenet England pp. 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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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Saul "Government" Companion to Medieval England pp. 115–118
  27. ^ Coredon Dictionary p. 143
  28. ^ Coredon Dictionary p. 227
  29. ^ Fryde, et al. Handbook of British Chronology p. 79
  30. ^ Lyon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pp. 362–363
  31. ^ Chrimes Introduction p. 145
  32. ^ Coredon Dictionary p. 148
  33. ^ Prestwich Edward I p. 323
  34. ^ Prestwich Edward I p. 311
  35. ^ Prestwich Edward I p. 365
  36. ^ Tyerman England and the Crusades p. 236
  37. ^ Greenway Fasti Ecclesiae Anglicanae 1066–1300: Volume 7: Bath and Wells: Bishops
  38. ^ Moorman Church Life p. 169
  39. ^ Prestwich Edward I p. 136
  40. ^ Powell and Wallis House of Lords p. 208
  41. ^ Moorman Church Life p. 167
  42. ^ Platt Castle p. 83
  43. ^ Pettifer English Castles p. 209
  44. ^ "Bishop's Palace Chapel Wells, UK" Palace Trust
  45. ^ Huscroft "Robert Burnell and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VIII p. 70
  46. ^ Huscroft "Should I Stay or Should I Go?" Nottingham Medieval Studies pp. 108–109
  47. ^ Huscroft "Should I Stay or Should I Go?" Nottingham Medieval Studies p. 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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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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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scroft, Richard. Correspondence of Robert Burnell. Archives. 2000, 25 (102). 
  • Maddicott, J. R. Edward I and the Lessons of Baronial Reform. Peter R. Coss; Lloyd, Simon (編).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I. Boydell & Brewer: 1–9. 1986. ISBN 978-0-85115-452-7.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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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國歷史在線的宗教裁判所 。它是清單上的項目編號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