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特色列表/縣 (哥斯達黎加)

是哥斯達黎加第二級行政區劃。目前哥斯達黎加全國共有7個省,下轄共84個縣,再下面則是區。縣級行政區是哥斯達黎加唯一以基層政權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擁有民選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每四年選舉一次。哥斯達黎加於1848年建立。縣級行政區建制的時候共有14個縣,之後數量隨着最初的14個。縣多次拆分而增加;自《4366號法令》於1969年8月頒佈後,只有人口佔哥斯達黎加全國人口超過1%的地區才能建立新的縣級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