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法院列表

维基媒体列表条目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法院制度是指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管辖领域内各级审判机关间之关系。

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颁行《法院编制法》,仿效欧陆法制,各省根据《法院编制法》中关于各级审判厅设置检察厅的规定,设立了高等审、检二厅,并在各县设立初级审、检二厅。各级检察厅的职权规定为: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员警官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监视判决执行;查核审判统计表。

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未立即颁行法院组织法或诉讼法,而系以“原则上承继前清法制”的方式作为过渡。采审判厅与检察厅分立制,两厅之经费行政各自独立,但共同隶属于掌管司法行政监督事务的司法部。民国5年(1916年)修订的《法院编制法》中,正式删除了设初级检察厅的规定。民国6年(1917年),北洋政府颁布《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规定在地方审判厅附近各县设立地方分庭。

民国16年(1927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实行四级三审制。“四级”即在中央设最高法院,在地方设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在不设地方法院的县设司法处。“三审”即同一案件可经三级法院审判。规定在最高法院设置检察署,各级检察厅一律撤销。根据这个条例,各省高等审判厅改为高等法院,地方审判厅改称地方法院。各级检察厅改为检察处,废去厅长职务,另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处为各省省府的一部分,受司法部和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民国21年(1932年)10月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普通审判机关,由原来的四级改为三级,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设地方法院。

北洋政府时期

编辑

普通审判厅

编辑

高级审判厅

编辑

依据民国5年(1916年)修订的《法院编制法》,高等审判厅设有民事庭、刑事庭、秘书室、人事室、统计室等机构,分别管理案件审理和司法行政事务。人员配置有院长、首席检察官、民事庭庭长、 刑事庭庭长各1人,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候补及学习书记官、录事若干人。

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

编辑

依据民国5年(1916年)修订的《法院编制法》,道级政区设地方审判厅,县级政区设初级审判厅,设有民事、刑事、简易、执行等庭,人员配置有院长、首席检察官、庭长、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等,分别管辖规定由其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及旧日道属各县的第二审简易民刑诉讼案件。未设审判厅的各县之司法事务,由县公署兼理,并附设审检所。审检所内设帮审员1-3人,书记官1-3人,审理第一审民事和刑事案件。民国2年(1913)3月,裁撤审检所,改为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并按照北洋政府颁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县知事关于司法事务受高等审判检察厅厅长监督,承审员受县知事之监督。各县设司法承审员1-2人, 承案书记员1-2人,典狱官1人。

行政审判厅

编辑

平政院

编辑

南京国府时期

编辑

司法院

编辑

普通法院

编辑

最高法院

编辑

高等法院

编辑

地方法院

编辑

县司法处

编辑

凡未设立地方法院的县,设司法处,由县长兼处长,下设承审员,代行审判案件。受理如下案件:一、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二、非诉讼案件。

县司法处置审判官(审判官有2人以上时,以1人为主任审判官)、书记官(有2人以上时,以1人为主任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司法员警等。

行政法院

编辑

行政法院

编辑

列表

编辑

以下为《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列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于1949年12月迁至台湾前于首都直辖市所设立之高等与地方法院。

民国末期各级法院
省级行政区 高等法院 驻地 高等法院分院 地方法院
江苏省 江苏高等法院[1] 吴县 镇江分院
淮阴分院
徐州分院
南通分院
吴县、无锡、武进、常熟、松江、溧阳、宜兴、关口、昆山、崇明、太仓、嘉定、江阴、奉贤、镇江、江都、泰县、东台、丹阳、泰兴、六合、金坛、淮阴、兴化、高邮、淮安、徐州、东海、南通、如皋、靖江等39个地方法院
南京市 首都高等法院[2] 首都地方法院
上海市 上海高等法院 上海地方法院
浙江省 浙江高等法院 杭州市 永嘉分院
金华分院
鄞县分院
临海分院
丽水分院
杭县、永嘉、金华、鄞县、绍兴、吴兴、临海、衢县、丽水、建德、诸暨、温岭、东阳、余姚、黄岩、永康、兰谿、义乌、江山、嵊县、海宁、嘉善、长兴、定海、萧山、新昌、宁海、龙泉、奉化、瑞安、浦江、天台、仙居、平阳、乐清、青田、缙云、松阳、上虞、镇海、平湖、淳安
安徽省 安徽高等法院[3] 怀宁县 蚌埠分院
歙县分院
芜湖分院
阜阳分院
六安分院
滁县分院
怀宁、桐城、庐江、贵池、凤怀、宿县、歙县、休宁、芜湖、当涂、宣城、泾县、无为、和县、南陵、阜阳、临泉、颍上、立煌、六安、霍邱、合肥、寿县、滁县等24个地方法院
江西省 江西高等法院[4] 南昌市 赣县分院
九江分院
吉安分院
河口分院
宜春分院
南城分院
南昌、九江、吉安、临川、浮梁、鄱阳、河口、赣县、宜春、南康、宁都、兴国、黎川、泰和、大庾、金溪、萍乡、丰城、上饶、贵溪、南城、清江、玉山、广丰、永新、信丰等26个地方法院
湖北省
汉口市
湖北高等法院[5] 汉口市 宜昌分院
襄阳分院
恩施分院
沙市分院
郧县分院
黄冈分院
汉口、武昌、黄冈、江陵、恩施、郧阳、安陆、钟祥、襄阳、宜昌、沔阳、广济、汉阳、巴东、光化、建始、利川、郧县、均县、自忠、随县、南漳、谷城、宣恩、咸丰、荆门、浠水、枝江、黄陂、孝感、应城、天门、枣阳、蒲圻、松滋、大冶、房县、麻城等38个地方法院
湖南省 湖南高等法院 长沙市 沅陵分院
桂阳分院
常德分院
邵阳分院
衡阳分院
沅陵、桂阳、常德、邵阳、衡阳、长沙、湘潭、零陵、衡山、安化10个地方法院
四川省
重庆市
四川高等法院[6] 成都市 重庆分院
万县分院
泸县分院
阆中分院
绵阳分院
乐山分院
达县分院
酉阳分院
宜宾分院
内江分院
南充分院
成都、简阳、崇庆、彭县、仁寿、广汉、灌县、郫县、温江、新都、双流、重庆、江北、江津、涪陵、永川、合川、长寿、璧山、铜梁、潼南、北碚、綦江、南川、万县、奉节、忠县、开县、丰都、云阳、石柱、梁山、泸县、合江、富顺、叙永、阆中、广元、南部、绵阳、射洪、剑阁、三台、绵竹、乐山、犍为、眉山、峨眉、达县、宣汉、大竹、渠县、酉阳、宜宾、南溪、内江、隆昌、资阳、安岳、威远、自贡、资中、荣昌、荣县、南充、岳池、遂宁、广安等68个地方法院
西康省 西康高等法院[7] 雅安县 康定分院
西昌分院
康定、雅安、西昌、会理、泸定、天全、汉源、荣经、越嶲、冕宁等10个地方法院
福建省 福建高等法院[8] 福州市 厦门分院
建瓯分院
晋江分院
永安分院
福安分院
林森、思明、莆田、龙溪、晋江、建瓯、永安、南平、长汀、福安、福清、长乐、仙游、龙岩、连江、惠安、上杭、建阳、东山等19个地方法院
台湾省 台湾高等法院 台北市 台南分院 台北宜兰新竹台中嘉义台南高雄花莲港等8个地方法院[注 1]
广东省
广州市
广东高等法院[9] 广州市 汕头分院
北海分院
曲江分院
惠阳分院
高要分院
茂名分院
梅县分院
连山、曲江、梅县、罗定、兴宁、高要、合浦,茂名、阳江、龙川、五华、灵山、新会、和平、始兴、河源、陆丰、海康、新丰、清远、新兴、阳山、潮安、惠来、钦县、徐闻、阳春、翁源、惠阳、普宁、电白、三水、郁南、饶平、从化、四会、广宁、蕉岭、揭阳、云浮、化县、南雄、封川、大埔、遂溪、廉江、开建、英德、丰顺、仁化、信宜、紫金、平远、吴川、潮阳、开平、鹤山、台山、花县、龙门、德庆、连平、海丰、防城、乐昌、恩平、乳源、连县、汕头、广州、顺德、中山、增城、湛江、东莞、宝安、博罗、佛冈、高明、等80个地方法院
广西省 广西高等法院[10] 邕宁县 桂林分院
苍梧分院
柳江分院
龙津分院
郁林分院
宜山分院
平乐分院
百色分院
桂林、邕宁、苍梧、柳江、龙津、郁林、宜山、平乐、百色、贵县、容县、桂平、贺县、横县、怀集、宾阳、平南、博白、全县、藤县、都安、北流、钟山、陆川、荔浦等25个地方法院
云南省 云南高等法院 昆明市 大理分院
昭通分院
建水分院
丽江分院
文山分院
曲靖分院
顺宁分院
昆明、个旧、昭通、楚雄、大理、宁洱、丽江、文、曲靖、顺宁、保山、腾冲、宣威、宜良、建水、宾川
贵州省 贵州高等法院[11] 贵阳市 镇远分院
兴仁分院
遵义分院
独山分院
毕节分院
贵阳、遵义、镇远、郎岱、安顺、独山、关岭、大定、毕节、兴义、惠水、黔西、盘县、桐梓、铜仁、都匀、兴仁、清镇、织金、赤水、仁怀、湄潭、金沙、思南、黎平等25个地方法院
河北省
北平市
天津市
河北高等法院[12] 北平市 天津分院
大名分院
保定分院
唐山分院
石门分院
冀县分院
邢台分院
河间分院
泺县、保定、石门、唐山、涿县、定县、邢台、河间、大名、冀县、北平、天津
山东省
青岛市
山东高等法院[13] 济南市 济宁分院
青岛分院
烟台分院
泰安分院
益都分院
临沂分院
菏泽分院
济南、青岛、即墨、胶县、高密、潍县、平度、安邱、济宁、滋阳、滕县、郓城、菏泽、曹县、临沂、泰安、沂水等27个地方法院
河南省 河南高等法院[14] 开封县 郾城分院
安阳分院
洛阳分院
淮阳分院
南阳分院
潢川分院
开封、洛阳、南阳、郑县、潢川、安阳、汝南、许昌、信阳、淮阳、汲县、商邱、新蔡、灵宝、郾城等15个地方法院
山西省 山西高等法院 太原市 运城分院
大同分院
平遥分院
临汾分院
忻县分院
太原、安邑、大同、新绛、临汾、榆次、忻县、平遥
陕西省
西安市
陕西高等法院[15] 西安市 南郑分院
榆林分院
安康分院
大荔分院
长安、榆林、安康、南郑、咸阳、临潼、渭南、三原、邠县、宝鸡、凤翔、扶风、城固、商县、蒲城、大荔、盩厔、褒城、兴平、华阴等20个地方法院
甘肃省 甘肃高等法院[16] 兰州市 平凉分院
天水分院
武威分院
酒泉分院
岷县分院
庆阳分院
皋兰、临夏、永登、临洮、定西、陇西、榆中、静宁、平凉、庄浪、天水、武都、徽县、西和、礼县、甘谷、秦安、通渭、成县、武威、张掖、民勤、古浪、酒泉、岷县、庆阳、宁县、正宁、灵台、泾川30个地方法院
宁夏省 宁夏高等法院 银川市 贺宁、河东、卫宁、惠平、平磴
青海省 青海高等法院 西宁市 西宁、乐都、民和、湟源、化隆、贵德、大通
绥远省 绥远高等法院 归绥市 包头分院 归绥、包头、陕坝、丰镇等4个地方法院
察哈尔省 察哈尔高等法院 张垣市 万全、张北
热河省 热河高等法院 承德县 承德、泺平、平泉、隆化、凌源、朝阳、阜新、建平、赤峰、围场
辽宁省
大连市
沈阳市
辽宁高等法院[17] 沈阳市 锦州分院 沈阳、锦县、铁岭、抚顺、辽阳、营口、黑山、复县、海城、本溪、绥中、兴城、锦西、北镇、义县、新民、盘山、台安、辽中、彰武、康平、新宾、清源、鞍山、盖平、法库等26个地方法院
安东省 安东高等法院[17] 通化市 安东、庄河、岫岩、凤城、宽甸、桓仁、通化、辑安、柳河、金川、辉南、濛江等12个地方法院
辽北省 辽北高等法院[17] 四平市 四平、开原、昌图、西丰、辽源、西安、海龙、东丰、梨树、长岭等10个地方法院
吉林省 吉林高等法院 长春市 永吉分院 长春、永吉、德惠、农安、九台、磐石、桦甸、榆树、伊通、怀德等10个地方法院
松江省
哈尔滨市
松江高等法院
合江省 合江高等法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高等法院
嫩江省 嫩江高等法院
兴安省 兴安高等法院
新疆省 新疆高等法院[18] 迪化市 库车分院
喀什分院
迪化、哈密、奇台、吐鲁番、绥来、鄯善、景化、库尔勒、巴楚、拜城、于阗、伊犁、塔城、承化、库车、阿克苏、焉耆、喀什、和阗、莎车、叶城21个地方法院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南高等法院[19] 海口市 崖县分院 琼山、文昌、澄迈、感恩、万宁、琼东、崖县、昌江、临高、乐会、定安、陵水、白沙、保亭、乐东等15个地方法院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总计[20] 37 119 748
  • 注1:东北九省大多数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在《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上有编制,但实际并未成立。
  • 注2:《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广东高等法院北海分院分作合浦及湛江2个分院,此处以《广东省志·司法行政志》为准。
  • 注3:《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以广西高等法院的本院在桂林,邕宁为分院;据《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志》及《广西通志·审判志》,广西高等法院的本院在邕宁,桂林实为分院。
  • 注4:山东高等法院益都分院,《中华民国史·法律志(初稿)》作德县分院,此处以《山东省志·司法志》为准。
  • 注5:辽北高院地方法院的数量,《辽宁省志·司法行政志》作8所,此处以《四平市志》为准。

注释

编辑
  1. ^ 1949年12月20日设屏东地方法院;1949年12月26日设澎湖地方法院;1949年12月28日设台东地方法院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江苏省志·审判志》
  2. ^ 《南京市志·司法志》
  3. ^ 《安徽省志·司法志》
  4. ^ 《江西省志·法院志》
  5. ^ 《湖北省司法志》
  6. ^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
  7. ^ 西康高等法院-四川-百科知識. [2013-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1). 
  8. ^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福建省志·审判志》
  9. ^ 《广东省志·司法行政志》
  10. ^ 《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志》、《广西通志·审判志》
  11. ^ 《贵州省志·检察志》、《贵州省志·司法行政志》
  12. ^ 《霍东阁被控杀侄案件档案一览---民国河北高法档案案例精选》
  13. ^ 《山东省志·司法志》
  14. ^ 《河南省志·司法行政志》
  15. ^ 《陕西省志·审判志》
  16. ^ 《甘肃省志·审判志》
  17. ^ 17.0 17.1 17.2 《辽宁省志·审判志》、《辽宁省志·司法行政志》、《四平市志》、《吉林省志·司法公安志》、
  18. ^ 新疆地情数据库:《审判志》
  19. ^ 《海南省志·审判志》
  20. ^ 司法院秘书处,《战时司法纪要》

参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