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会,俗称标会做会呈会会仔,在法律上则称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筹措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发起人称为“发起会员”(俗称“会首”、“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为“一般会员”(或称会仔脚)。

华人社群,互助会源自闽南地区,亦曾在香港兴盛。目前随着理财商品与小额信贷勃兴后,除了台湾之外,各地的互助会已慢慢没落;但近年有人应用互联网科技来运作,复兴了互助会,称为网络标会

在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组织,例如拉丁美洲的tanda、juntas、cunidas、cuchubál或panderos、南亚的kameti、chit fund、visi或dhukuti、东非的chama、ekub或hagbad、韩国的“契”()、越南的“会”(hội或hụi)、日本的“頼母子講”或“无尽日语無尽”、西印度群岛的partnerhand、南非的stokvel、西非和加勒比海的susu、埃及的جمعية、罗马尼亚的C.A.R. Țigănesc/Roata、菲律宾的paluwagan、印尼的arisan、泰国的เล่นแชร์、苏格兰的menage。[1]

历史 编辑

东亚 编辑

互助会的起源众说纷纭。在敦煌文献的记载中发现,互助会可能是在唐宋时期由印度随着佛教僧侣弘法东来,是一种印度人互相借款的方法。据《新唐书》197卷,学者推测在唐末,互助会已经初具雏形。

一说指出,互助会是由东汉庞德公所发明,但是如何创立却无记载可考。

一说指出,互助会起源于晋代竹林七贤轮流出钱,互相借贷的办法。由于江苏安徽等地曾盛行过七人伦会的“七贤会”,故又有说起源于此。[2]

有一说指出,互助会起源于福建民间(一说泉州,一说福州)每月投款募资,供应需要借钱的商人,并收取利息。后来传到温州,这对后来温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关系。

清代台湾由泉漳传来此模式,民间的合会分为“摇会”、“写会”(标会)、“摇干会”三种。其中摇会又称“谷会”、“冬会”、“季会”,于农作物收成时开会。另有一种“戒指会”。[3][4][5]

琉球国第二尚氏王朝,当地久米村蔡温中国大陆引入互助会至琉球

台湾日治时期经过日本人改良之后,曾经传入日本,目前以台湾台商社群最为流行。反而中国大陆并不盛行此模式。

术语 编辑

会员
发起会员(会首、会头)与普通会员(会脚、脚仔)的总称。[6]
发起会员(会首、会头)
标会的发起会员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普通会员(一般会员、会脚、脚仔)
除“会首”之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都叫做“会脚”,俗称“脚仔”。有些互助会较为严谨,“会脚”入会还需要有保人为其作保。有的人财力较雄厚,也可以一人担任两个“会脚”,术语叫做“两口会”。比如“陈志明”是“两口会”,可以叫做“陈志明(甲)”、“陈志明(乙)”。“林春娇”也可以叫做“林春娇(一)”、“林春娇(二)”。除了“两口会”,甚至可能会有“三口会”、“四口会”等情况。
会费
又称会款、会钱,是事先约定的一笔金额,每期都必须缴纳。
得标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费等金钱。
投标金
又称标金,得标会员愿意支付的利息。
死会、活会
曾经得标的会员即为“死会”(理论上第二期开始,会首必定死会),尚未得标者即为“活会”。
内标会
活会会员缴交会费,扣除当月的标金。死会会员每期缴交会费。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外标会
活会会员缴交会费。死会会员缴交会费加上标金。这种标会称为“外标会”。
出险会
如果有会员开始不缴或拖欠会费,此标会即为“出险会”。
倒会
某死会会员不再缴交会款,称为“倒会”。

分类 编辑

  • 内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扣除该期得标会员的标金(利息)。
    • 每个月,互助会内都要进行一次竞标,出价最高者可取走当月所有的会费。会费是规定不变的,但得标者所得的所有会费又不是完整的会费。比如,例如某个内标式互助会,会员人数50人,会费为1,000元,第一个月的会钱交给会首甲,所以会首收到共49,000元,并死会,第二个月起不得再参与投标。会员乙出投标金100元,会员丙出投标金200元,但会员丁出投标金260元,是最高价的,所以得标。那么会中的所有会员只需给会员丁740元(会费-投标金=所付金额),所以会员丁可以拿到740⨯49=36,260。但如果所有会员出价都是100元,那么就由第一个投标的会员得标,或者由会首公开抽签。这种情况在互助会中经常出现,这是因为所有会员把互助会当成理财工具,不急着用钱,而且,一旦标中,以后就不能再竞标,只有付会费的份了,每个会员都只能得标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头寸时才得标。理论上来说,只要能够等到较后面再标中,能收获的利益会是较多的(1,000-100=900,900⨯49 44,100)。
  • 外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加上得标时的标金(利息);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
    • 每个月,互助会内都要进行一次竞标,出价最高者可取走当月所有的会费。例如某个外标式互助会,会员人数50人,会费1,000元,每月投标,会期共50个月。第一个月的会钱交给会首A,所以会首收到共49,000元,并死会,第二个月起不得再参与投标,会头第二个月开始缴交的会钱为1,000元。第二个月开始,由其他的活会会员各自出投标金,以价高者得标。会员B首先发难,出投标金100元,会员C出投标金200元,但会员D出投标金250元,是最高价,于是得标。其中48人活会各缴交1,000元,会首亦交1,000元。故知会员D可以拿到49,000元。之后会员D死会,以后每个月需缴交的费用,即1,000+250=1,250。第三个月开始,会员E得标,其中47人活会各缴交1,000元,会首亦交1,000元,会员D要缴1,250元,故会员E可以收49,250元。

运作 编辑

会首起会之后,可以向所有会员收取首期全数会款,之后每期会员所缴交之会款,则由会首收齐,交给得标会员。欲投标者须以将“投标金”金额写好以信封装好并签名,然后会首召集各会员,公开拆阅,以价高者得。但每期必定有人得标。一般来说,无人竞标的时候,“会首”会以抽签方式选到得标者,并以最低利率加以计算。

“会首”一般是为了经商或者急需头寸才成立互助会的。“会脚”入会则主要是为了储蓄,或者是当紧急预备金,当急需周转时,不需要去借,亦可薄收利息。所以“会脚”们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自己何时得标有所期待。以内标会为例,通常急需用钱的人会倾向于先得标,以取得资金。

而想要赚钱,资金较充裕,并不急于套现的“会脚”,则会倾向于最后得标,因为这样所得的利息最多。

在中期得标者,在时效、利息各方面都无优势可言,所以多不愿意在中间得标,在有些起会之初即规定“会脚”得标顺序的互助会中,“会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亲友在中间得标。

互助会按照会员缴交会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内标式”互助会和“外标式”互助会[7]

实例 编辑

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每月会费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不纳标金。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脚大家都来竞出标金(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会首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取得10,000+9,200⨯22=212,400元。乙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脚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取得10,000⨯2+8,800⨯21=204,800元。丙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脚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脚,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取得10,000⨯3+9,100⨯20=212,000元。丁尔后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癸”从未得标。癸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当时所有会员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网络标会 编辑

网络标会为结合传统民间标会及现代科技的一种理财方式,亦是在2008年新兴之网络理财方式。网络标会与传统民间标会的运作流程几乎雷同,不过在金流部分整个走向自动电子化。会员自行选择网络上之标会组合,参与率达八成即可成会。由出高标者得标,若无投标者,即以抽签的方式抽出得标者。其方式与传统标会雷同,在金流部分由人工作业改为电子作业。

 中华民国关于合会的相关法律规定 编辑

民国89年(公元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第709-1至709-9条,对合会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第709-1条: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前项合会金,系指会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款。会款得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 第709-2条: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 第709-3条:合会应订立会单,记载左列事项:一、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二、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三、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四、起会日期。五、标会期日。六、标会方法。七、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或最低额之限制者,其约定。前项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名,记明年月日,由会首保存并制作缮本,签名后交每一会员各执一份。会员已交付首期会款者,虽未依前二项规定订立会单,其合会契约视为已成立。
  • 第709-4条:标会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员。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或到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
  • 第709-5条: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
  • 第709-6条: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以抽签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无人出标时,除另有约定外,以抽签定其得标人。每一会份限得标一次。
  • 第709-7条: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会首应于前项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连同自己之会款,于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逾期未收取之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会首依前项规定收取会款,在未交付得标会员前,对其丧失、毁损,应负责任。但因可归责于得标会员之事由致丧失、毁损者,不在此限。会首依第二项规定代为给付后,得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加利息偿还之。
  • 第709-8条: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于他人。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份转让于他人。
  • 第709-9条: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第一项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第一项情形,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会的风险 编辑

标会在中国大陆属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而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会抬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任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

民间为了规避风险,通常把标会建立在亲情、爱情、乡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

 美国标会的风险 编辑

标会在美国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形式没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护,这种无正规协议、无收据、缺少书面证据的投资操作隐藏了巨大风险,也被归类于高利贷。标会不受美国法律保障,不过被倒会的会员若能提供受骗的证据,倒会的会首可被控诈骗等刑事罪名。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Speitel, Pauline Cairns. Scots Word of the Week: Menage, menodge. The Herald. [8 June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30). 
  2. ^ Arthur Henderson Smith 《Village Life in China》,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
  3. ^ 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
  4. ^ 王世庆《清代台湾社会经济》
  5. ^ 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
  6. ^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互助會員名單.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9). 
  7. ^ 華泰銀行 - 標會. [2011-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中文(繁体)). 
  8. ^ 泉州广播电视台. 泉州一“标会”倒了!56人损失270万元!法院这样判. 泉视界. [2020-1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2).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