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由 (宣言)

1965年的一个宣言

信仰自由》(拉丁语Dignitatis humanae)宣言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发布的文件之一,其名称以圣座文件的命名原则取拉丁原文的头两个拉丁单词定名为“Dignitatis humanae”[1],直译为“人的尊严”[2]。此文件一反早期天主教对于信仰自由的保守态度,反而将信仰自由视为人性尊严的重要一环,且呼吁政府公权对于人民信仰自由该抱持尊重的态度[3]

此文件原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第二会期中讨论的《大公主义》草案的第五章,由基督徒合一秘书处所撰写,由于其重要性而被独立出来待第三会期讨论。又因为其中所述的观点导致保守派与会者的杯葛,直到第四会期所提出的改写版才1965年9月21日获得通过。并由教宗保禄六世于1965年12月7日发布。[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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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可分为前言性质的第一段,大意是申明信仰自由为人性尊严的重要部分。前言之后则有两大章,第一章简述信仰自由的各个角度,第二章则是以神学与教会传统的角度去解析信仰自由的意义。最后则是一段总结。

首先,该宣言开宗明义地就说明宗教自由乃是人性尊严所该有的正当自由的一环。不过在此同时也说明了天主教的基本信仰,认为教会是受天主启示的真宗教,有传播真理的职责。然而该宣言也声明真理不该用强迫的方式让人接受,并认为宗教自由无损于前述的天主教的责任。且应当给予支持。借此说明教会虽坚持自身的信仰但也支持宗教自由的立场。

〈信仰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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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从七个角度去讲述宗教自由的性质,第一节讨论了信仰自由的对像及其基础,界定了信仰自由就是“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并说明由于人人都有理智与人格,因此有其责任去追求真理。若是此一追求收到外来压迫,那则无法善尽此责任。是故在不违害社会秩序下不能阻止此自由权的行使。接续第一节对信仰自由的根源的叙述,第二节从人追求真理与自由的关联为出发点,说明天主与人的关系与信仰自由间的联系。说明以天主教的思想,唯有忠实透过良心去行事,才能通往天主。借此给予信仰自由一个崇高的意义,并表示政府若在未动摇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去干涉人行使良心的自由就是越俎代庖。

第三节与第四节分别说明了在宗教团体,以及在家庭在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时该争取的事务。宗教团体非有损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应该保有对信徒的教悔、对外传播权、神职人员的培育以及派遣或是设立宗教组织以及建筑的基本权益。同样的在家庭,父母也理当保有自己子女的宗教教育的决定权,且不受政府干预。

第五、六、七节则分别就信仰自由的实行面作分析,首先是该如何保障信仰自由,宣言将之归做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并且表示政府在履行此一职责时要注意勿偏袒特定宗教。就算因为当地风俗而给予一宗教团体特别的承认,也不得阻碍其他宗教团体的自由。自然也不该用公权力去强迫人们信奉或脱离特定信仰。第六节则限定了宗教自由的行使之范围,也就是基本的道德原则-不妨害他人以及注重公众利益,以及政府为了社会秩序的维 护而订立的法律。为次该宣言下的结论是“在社会上对完整自由的通例应予保存,就是尽量给人自由,非在必要时,不得限制。”第七点则是提出了除了自由遭到压抑外,亦有滥用自由的问题,并呼吁各人要注重行使自由权应有的品德,以及对此的教育。

〈在启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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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改从天主教神学角度为信仰自由寻找立足点。第一节说明信仰自由的基础是人格的尊严。并表示社会定义的信仰自由与基督信仰的信德行为的自由是相符的。第二节就延续著信德行为自由的议题,说明除非是自愿的接受基督信仰,不然就不是出自于信德的成果。

第三节举了耶稣与宗徒们传教时并未强迫听道者信仰,也提到耶稣与宗徒们都承认当时政府的权威,但在面对信仰被压迫时也挺身而出进而殉道。第四节承接了上意, 表示天主教会对于依循耶稣与宗徒们的典范的决心。也略为提到教会在历史上一些的错误。最后以“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做结论。

第五、六节则是说明教会在信仰自由的社会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先是说明教会保有救人的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并以教会作为耶稣建立的团体的神圣权利,以及作为民间团体的应有权利说明教会的自由权之来源。表示上述的教会自由必须要有信仰自由提供的保障。最后该章节针对教会的传教使命作出了解说,并强调信众们在传播教理时须注意代表人格尊严的信仰自由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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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宣言的最后,提到了人们对信仰自由之需求乃是事实,并且受到多国宪法的保证。但也可惜在不少国家此一自由遭到了限制。并表达对于前者的赞赏与对后者的遗憾。并声明为了建立各宗教与民族间友善来往的社会,信仰自由乃是不可缺的。最后该宣言以一个简单的祈祷文作为结束,祈求宗教自由能获得保障。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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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现代主义蓬勃发展,进而引起对正统神学的误区的情况下。教廷对于现代主义相关的论述颇有微词,甚至进而发表对现代主义的强烈批判。[5]而信仰自由也连带地遭到当时的教宗反对,如庇护九世(1846年-1878年期间在位)和良十三世(1878年-1903年期间在位)皆对宗教自由颇有微词;其出发点为,若是由政府去支持相对于真宗教的天主教会的假宗教,那会连带影响真理的传播。良十三世对于政教关系的观点属于政教分离论。

然而在后来开启梵二会议的若望二十三世的通吁《和平于世 》中却对于宗教自由抱持欢迎态度,认为政府有责任维护人民的信仰自由,但是信仰的价值之传播与维护则由各宗教团体来负责。[6]虽然信仰自由宣言被提出表决时若望二十三世已经过世了,这个告白最后给予了该宣言一个出发点。

另一个与信仰自由宣言有关联的则是若望·康特尼·莫瑞神父,他是一位美籍的耶稣会会士。梵二大公会议时,他于1963年以纽约主教方济各·史佩尔曼枢机(Francis Spellman)的顾问身份与会。最后成为了信仰自由宣言的于第三会期和第四会期中被提出表决的版本之起草主笔人之一。[4][2]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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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宣言很快地就招致了保守派的批判,如知名的反梵二天主教保守主义团体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创办人马歇尔·勒菲弗总主教在提及他对梵二大公会议遭现代主义渗透的担忧时,就直接把信仰自由宣言当成显著例子。[7]

虽然如此,此一宣言与《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都被视为梵二后天主教宗教交流的基础之一。[8]。而在1992年发表的新编〈天主教教理〉中,在论及信仰自由时也援引了信仰自由宣言。[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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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字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主教英汉袖珍辞典,主徒会恒毅月刊社
  2. ^ 2.0 2.1 信仰的真理与人的自由——梵二《信仰自由宣言》研究大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赵雪纲,纪念“梵二”五十周年
  3. ^ 宗教自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
  4. ^ 4.0 4.1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简史〉,陈文裕著,上智出版社
  5. ^ 现代主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
  6. ^ 信仰自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詹德隆神父,神学论集第59期
  7. ^ 时代主义渗入天主教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勒菲弗,天主教中国圣沙勿略协会
  8. ^ 宗教交谈的神学基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张春申神父,神学论45期
  9. ^ 宗教的社会幅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卷三基督信徒的生活 ,天主教教理导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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