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三年宪法
共和三年宪法,亦称1795年宪法,是法国国民公会在共和三年果月五日(1795年8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6日经过公投通过的宪法,该法创立了督政府。宪法的序言是1795年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
共和三年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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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 (法文) Constitution de l'an III |
该宪法直到1799年的雾月政变前还依然有效。它比失败的法国1793年宪法更加温和。共和三年宪法建立了一个选举权建立于缴税数额之上的温和共和国,这点与法国1791年宪法相似。宪法还规定设立一个两院制立法机构(元老院和五百人院)来减缓立法的进程[1];以及一个五人督政府。为了缓和民众运动,宪法恢复了两级选举制。中央政府持有巨大权力,包括紧急禁止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力。开篇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包括了对奴隶制的明确禁止。这部宪法最终被共和八年宪法取代,后者建立了执政府。
参考
编辑- ^ 共和三年宪法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