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

用于管理藻类、真菌和植物的科学命名的国际法规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缩写:ICN)是一部国际性的规则与建议,用于管理藻类真菌植物科学命名,由国际植物学大会命名法分会负责修订,每隔六年随着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召开而更新出版一次[1]。旧称《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缩写:ICBN),为准确体现出法规所涵盖的生物类群,在2011年7月于墨尔本举行的第18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改为现用名[2]

法规历史 编辑

1905年第二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维也纳举行,并于次年发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规,现称作“维也纳规章”(Vienna Rule)[3]

目前最新的法规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规”(Shenzhen Code[4]),是第19届国际植物学会议于2017年在深圳举办后,基于2011年出版的“墨尔本法规”(Melbourne Code[5])所修订的版本。

历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及所出版的法规
[6] 举办地 法规的非正式名称
I 1900   法国巴黎 -
II 1905   奥地利维也纳 维也纳规章(1906年出版)
III 1910   比利时布鲁塞尔 -
IV 1926   美国伊萨卡 -
V 1930   英国剑桥 剑桥规章(1935年出版)
VI 1935   荷兰阿姆斯特丹 -
VII 1950   瑞典斯德哥尔摩 斯德哥尔摩法规(1952年出版)
VIII 1954   法国巴黎 -
IX 1959   加拿大蒙特利尔 -
X 1964   英国爱丁堡 -
XI 1969   美国西雅图 西雅图法规
XII 1975   苏联列宁格勒 列宁格勒法规
XIII 1981   澳大利亚悉尼 悉尼法规
XIV 1987   德国柏林 柏林法规
XV 1993   日本东京 东京法规
XVI 1999   美国圣路易斯 圣路易斯法规、黑色法规
XVII 2005   奥地利维也纳 维也纳法规
XVIII 2011   澳大利亚墨尔本 墨尔本法规
XIX 2017   中国深圳 深圳法规

主要内容 编辑

命名法规主要的条文:

  • 原则(principles):共有六条最基本的原则,“系构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础”[3]
  • 详细的法条区分为许多规则,而以条款(Article)及拟则(Recommand)陈述。例证(Ex.)则附加于规则及拟则内供为说明[3]。条款中的规则乃整理历来的命名法,作为将来之准绳;凡植物名称抵触规则者不能再使用。拟则供补充条款之用,“其目的在使将来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统一、清晰。凡植物命名无论在名称上或形式上与拟则抵触者,虽不予取消,但此后不得援以为例”。[3]
  • 规则与拟则适用于所有传统认知之现生或化石植物。例如:蓝绿菌(蓝绿藻)、真菌类,包括壶菌类卵菌类黏菌类等;及能施行光合作用原生生物
  •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委员会为使用于农业上、林业上、园艺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称,授权制定“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 法规一直强调:名称变更之唯一正确理由,乃分类学者经充份研究后,有确凿之事实证据,或必须废弃违反本规则之学名[3]

最近变更 编辑

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会议(XVIII IBC)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作出的重要变更:[7]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电子出版品上发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发表新名称已非必要;于网络上以PDF文档发表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出版物亦可视为有效发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时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发表新种时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种化石分类群,一个正确名称;一种真菌,一个正确名称

放弃形态分类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称的断片、生活史阶段或储藏阶段的化石可被证实属同一种时,仅可具有一正当名;该名称的决定应符合优先权之相关规定。真菌的部分则是舍弃有性世代、无性世代具不同学名的概念。

四、于 MycoBank 注册新名称是发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真菌学家于 MycoBank 数据库、Index Fungorum 数据库发表新种新名,为法规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五、《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更名为《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

为有效反映该法规所涵盖的分类群,《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为《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阅读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张丽兵; Paul C. Silva; John mcneill; Nicholas J. Turland.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的术语介绍. 植物分类学报. 2007, 45 (4): 593–598 (中文(中国大陆)). 
  2. ^ Resolutions (PDF). XVIII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2011-07 [2021-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1. 
  3. ^ 3.0 3.1 3.2 3.3 3.4 黄增泉. 植物命名指南 (第三版). 台北: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 2007. (ISBN 978-986-01-1771-4)
  4. ^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www.iapt-taxon.org. [2019-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6). 
  5. ^ McNeill, J.; Barrie, F. R.; Buck, W. R. & Demoulin, V. (编),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Melbourne Code), Adopted by the Eighteenth 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Melbourne, Australia, July 2011 electronic, Bratisla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lant Taxonomy, 2012 [2013-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8) 
  6. ^ History of IBC. [2011-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0-11). 
  7. ^ 台湾植物分类学会网页《相关新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此部文字经维基化与对照后附资料改写,资料来源参见图档英文:Key decisions of the nomenclature section of the XVIII IBC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