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英语:pay warrant)是民事诉讼上债权人利用公权力(法院)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手段。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所请求的是金钱、可替代物、有价证券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发此“支付命令”,用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手段,不必透过诉讼,就可以拥有与执行名义的特殊程序。[1]

意义 编辑

支付命令是民事诉讼上“督促程序”的一环。督促程序顾名思义,即是债权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个法律上的程序。但其债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者是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才行。而且债权人在不需经过诉讼上的言词辩论,仅仅依照债权人的主张,法院向债务人发出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这个附带条件指的是,如果债务人不在支付命令所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便等同于确定判决,具同一效力。这种督促程序适合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预料到债务人应该不会对债务有所争执者。便可透过此种简便的方式,取得执行名义,节省当事人上法院的精力与时间。

申请发支付命令的条件 编辑

  1. 须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为标的,但不问是本于何种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给付请求。[注 1]
  2. 须声请发支付命令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已经履行(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注 2]
  3. 支付命令要能够送达到债务人。这是说支付命令不能用公示送达的方式,或是送达到国外的情形。[注 3]
  4. 符合一定格式。[注 4]
  5. 在有些地方及情况,支付命令属于专属管辖,要由特定法院为之。[注 5]

声请支付命令的审查 编辑

对于程序上要件的审查与裁判 编辑

声请支付命令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法院应依职权调查,除一般诉讼要件,诸如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代理权等等事项,声请支付命令本身的要件符合与否。有必要时,亦得讯问债权人。若要件有欠缺,法院应有权限命债权人补正。[4]

对于支付命令声请有无理由的审理与裁判 编辑

此审查是针对债权人所提出的权利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审查通者,法院即可发出支付命令,未通过者,裁定予以驳回。[注 6]

债务人对支付命令的异议 编辑

  1. 如果支付命令在一定期间内不能送达到债务人时,支付命令失效。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系属关系亦随同消灭。[注 7]
  2. 支付命令送达债务人后一定期间内,若是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便可请求强制制行[注 8]
  3.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后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时,若经查明属实,法院应让支付命令失效。[注 9]

注译 编辑

  1.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214条之规定,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但中华民国民事讼法则多出了替代物一项,见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08条。
  2.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214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09条。
  3.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214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09条。
  4.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214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11条。
  5. ^ 如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10条之规定,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属于专属管辖,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6.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3]第513条亦类似。
  7. ^ 例如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15条,3个月内不能送达债务人时,支付命令失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此项规定。
  8.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中华民国民事诉法第521条。
  9.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中华民国民事诉法第519条。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支付命令解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司法院网站。
  2. ^ 2.0 2.1 2.2 2.3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8-0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 
  3. ^ 3.0 3.1 3.2 3.3 3.4 3.5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2018-0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6). 
  4. ^ 杨, 建华. 民事訴訟法要論. 三民书局. 2016: 509– 510. ISBN 978777029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