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国际人道法

日内瓦(四)公约》(法语: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于1864年的日内瓦第一公约,以当时习惯国际法实践为基础共约而成的具体条文规范,由新建立的国际红十字会推动并执行[1];其后历经1899年与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会议多项公约增补[2],与 1929 年第三次修订后四部公约皆己成型[3]。现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对毒气生物武器的使用。

现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后来产生的它们的共同附加议定书(已有三个,前两个是主要的)。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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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日内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原始文件

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第二次意大利独立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个修改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

第一分约随着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63年的成立而获得采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出现。

在2006年8月2日[4],当黑山采用四条公约时,他们已经被194个国家所认可。

所有签约的地区必需制订充足的法律,当日内瓦公约被侵害时要使它成为严重刑事罪行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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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8月22日,欧洲各国外交大会签署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5]

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

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三公约》旨在保护战俘,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四公约》旨在保护平民。另外,这四部公约包含了一个有关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共同条款。

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

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三附加议定书获得通过。

公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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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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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公约 I–IV 和议定书 I–III
  签署公约 I–IV 和议定书 I–II
  签署公约 I–IV 和议定书 I与III
  签署公约 I–IV 和议定书 I
  签署公约 I–IV 和议定书 III
  签署公约 I–IV但没签议定书
  1. 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2. 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3.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4.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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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2.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3.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

关于对待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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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2.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3.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4.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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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2.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3.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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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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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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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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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he First Geneva Convention of 1864: a historic docu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瑞士日内瓦). 1966, 6 (67)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5) (英语). 
  2. ^ Davis, George B. The Geneva Convention of 1906.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剑桥大学出版社). 1907, 1 (2). JSTOR 2186169. doi:10.2307/2186169 (英语). 
  3. ^ Final Act of the Diplomatic Conference of Geneva, 12 August 1949.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5) (英语). 
  4. ^ State Parties / Signatories: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07-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17). 
  5. ^ 150 years of humanitarian action.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4) (英语).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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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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