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多为政府具体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名称冠名方式之一,属于政府部门。本条目特指对指定地区拥有一定管理权的政府机构。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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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通常设置于特殊的风景名胜区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须由省政府直接管辖之地区。在1949年以前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上共有7个,分别为四川省北碚江西省庐山浙江省莫干山湖北省鸡公山河北省北戴河甘肃省湟惠渠山东省利广霑棣垦区[1](即黄河口三角洲湿地,分属于当时利津、广饶、霑化、无棣四县);其中除四川省北碚外、其他几个具备省政府派出机构的性质。1949年以后在台湾所设之管理局有阳明山管理局(原称“草山管理局”,辖区包含今台北市北投区士林区)及1973年至1981年在台中县和平乡梨山、平等2村所成立之梨山建设管理局,因为承接管辖区内民政、户政、地政、教育等业务,属于正式行政区划,与县市政府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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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大陆地区此类管理局多管辖主要旅游景区,不属于行政区划。多由省政府或所辖地级行政区成立并负责管理,并负责基础设施财政税收的统筹安排。一种行政事务和财政税收直属省政府;另一种行政事务委托所属地级行政区管理,财政税收由省政府、和当地所属地级行政区分成;还有一种类型行政事务和财政税收全部由所属当地地级行政区负责管理。由于此类管理机构众多,无具体准确数。如陕西黄帝陵即成立有黄帝陵管理局,华山成立有华山管理局。

大陆在1980年代以后,由于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此类管理机构增多,另一方面辖域宽广的此类机构转为县级行政区,如位于湖南南岳衡山由当时的南岳管理局升为衡阳市辖的南岳区。但也有降为管理局的县级行政区,如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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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行政院新闻局《中华民国年鉴‘ 九十二年版 ’》第一篇 总论 第三章 行政区域 第二节 大陆地区[永久失效链接] 一、民国以来行政区域 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