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命名方式

投票指引、投票结果及所引起的争议,已移动至Wikipedia talk:投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命名方式

引言 编辑

现时在Category:香港政府部门的条目,很多都在名称之前加上“香港”一词,但亦有一些没有。2006年2月,有属于加上“香港”一词的香港政府部门被删除,开始了‘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的激烈讨论。讨论已经进行超过4个月,至今仍未有一致的共识,暂时仍是不强制加或不加,导致条目名称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关于这个争议的讨论可参见Wikipedia talk:香港维基人布告板/香港政府部门需不需要加上“香港”

User:Kevinhksouth曾为此争议发起投票,但因投票的主题及相关的投票规则并未完备,最后该次投票被撤回。详情可参考Wikipedia:投票/香港政府部门命名方式/旧投票

投票指引及投票规则的讨论 编辑

是次投票,由User:Kevinhksouth于2006年6月24日UTC+8 13:58 重新启动,投票指引及投票规则的讨论开放至2006年7月2日UTC+8 20:00。

经讨论后,是次投票的议题是:“您认为哪种命名方式最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的条目?”投票时间为一星期,如任何一项方案的在所投的有效票中取得过半票数,该项方案即为通过。如无一方案获取得过半票数,则─

  1. 得票最少的方案退出,之后须为其余的方案进行另一轮的投票;
  2. 如有多于一个方案同得最少票数,则须另行为该等方案进行投票,而得票最少的方案须退出,之后须为其余的方案进行另一轮的投票。

投票区设2大方案的16项选择,各用户可到属于自己立场的部分进行投票。

是此投票,每名用户只能支持一项方案,亦不另设反对票及中立票。

投票结果 编辑

第一轮 编辑

第一轮投票于2006年7月2日UTC+8 20:00开始,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06年7月9日UTC+8 19:59,延长一星期至2006年7月16日UTC+8 19:59。

第一轮投票结束后,方案1a获得10票,方案1e获得1票,方案1g获得1票,方案2a获得10票,方案2b获得9票。其余方案未有获得任何选票。[1]

第二轮 编辑

第一轮投票结束后,因没有任何一项方案在所投的有效票中取得过半票数,因此所有只得一票或以下的方案退出,并方案1a、方案2a及方案2b举行第二轮投票。

第二轮投票于2006年7月16日UTC+8 20:00开始,2006年7月23日UTC+8 19:59截止。在第二轮投票原定的投票时间结束后,方案1a、方案2a及方案2b分别均获得13票。[2]

User:Kevinhksouth在第二轮投票原定的投票时间结束后表示,考虑到这个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已超过5个月,因此,由现在起,投票将进入突然死亡制。投票将会继续进行,直至首先出现其中一个方案较其余两个落后为止。

最后,方案1a及方案2b分别获得14票,方案2a获得13票。[3]

第三轮 编辑

第三轮投票于2006年7月24日UTC+8 20:00开始,2006年7月31日UTC+8 19:59截止。第三轮投票结束后,方案1a获得20票,得票率45.45%;方案2b获得24票,得票率54.55%。[4]

第三轮投票进行期间,User:Bet19940908曾在2006年7月27日UTC+8 13:42,将方案2b中其中四票删除,可参考这里。该被删除了的四票,最后亦被发现及回复过来。

争议 编辑

投票或选举中出现争议是常见的事。是次投票的最大争议,是中华文化五千年以同一用户的身份,于2006年7月9日UTC+8 12:33及UTC+8 12:37分别投给方案1a及方案2b的两票。为此,反对是次投票有效性的人士质疑,因该两票最终使得在第二轮投票原定的投票时间结束后,方案1a及方案,与方案2a一样获得13票,以致要进行突然死亡制。

事实上,维基人已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命名方式的争议,投放了差不多半年以来的精力及时间。相信如再举行重选,可见会令维基人继续无休止争议下去。

无可厚非,是次投票的确有未完善的地方,但投票之目的,不碍乎要分出民意的所向。这一层,相信是次投票能达到此一目的。在第三轮投票结束后,方案1a获得20票,得票率45.45%;方案2b获得24票,得票率54.55%。

结论及检讨 编辑

总结是次投票,建议作出以下行动:

  1. 研究及开发不记名投票的方法
  2. 讨论当议案产生或投票完结后,需隔多久才能提出覆议
  3. 要求User:Bet19940908为其于2006年7月27日UTC+8 13:42第三轮投票进行期间,将方案2b中其中四票删除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当对维基百科的破坏

注释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