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爱之病罪

传播爱之病罪在许多国家都会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论是故意或者由于疏忽大意传播爱之病。有这种行为的人会被以传播爱之病、谋杀、一般杀人、谋杀未遂、袭击等罪名控告。有的国家已明确颁布法律认为传播爱之病有罪,例如美国。有些国家则明确颁布法律认为故意传播爱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有罪,例如中国大陆中华民国(台湾);另外一些国家则是根据已有法律来认定有罪,例如英国

传播方式

编辑

医学研究已经确认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传播爱之病病毒(HIV):

  • 性传播——在无保护情况下与有爱之病患者或爱之病感染者性交会传播HIV。
  • 血液传播——输血或其他的含有生物物质(如被感染捐献者的血液、纱布、器官、精液)的医疗过程;HIV可以通过肾、肝、心、胰腺、骨骼等任何包含血液的器官或者脉管组织(但是不能通过不含骨髓的骨骼、角膜等传播),但是这种通过血液传播的形式随着HIV检测程序精确度的发展越来越少。与之相关的如未经消毒的针头(医用注射器)、毒品(包括一系列与毒品相关的器械)、纹身、人体穿孔等。
  • 母婴传播——如感染HIV的母亲在怀孕、生产或者用母乳喂养婴儿时。

血液捐献

编辑

法国于1985年6月开始检测血液制品,加拿大于1985年11月开始,瑞士于1986年5月开始。德国在1987年至1993年对血浆制品进行了抽查,日本于1985年至1986年进行了同样的检查。对于拖延的责任人会受到犯罪调查和起诉。至少有20个国家现在计划对因为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感染HIV的个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如血友病

法律、政治和社会问题

编辑

HIV测试阳性的起初阶段在往往是无症状占优势超过一年。在此期间有过性行为或者参加血液捐献的人会因此而被怀疑传播病毒。美国民权联盟和许多国家群组均对许多新法律草案过于空泛表达关注,因为个人有可能因为高风险类人员的身份而被认为有罪,如已知的药物使用者、性滥交等。这只会加大人们对于已确定群体的偏见和歧视。这些过错因此都会以对他人承担的风险或危害为基础。这可能会发生一个因为常规或有原因的的医疗检测而披露了实际或估算的病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忽略了社会现实,与爱之病相关的耻辱。例如由于偏见和歧视,在婚姻和就业方面的损失对治爱之病毒阳性者的暴力行为是常见的。 这个问题在婚姻和许多有性不忠、强奸和静脉吸毒的坦白暴露永久性关系上显得特别严重,

与传播有关的法律事件

编辑

德国

编辑

澳大利亚

编辑

加拿大

编辑

新西兰

编辑

俄罗斯

编辑

英国

编辑

苏格兰

编辑

美国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在中国法律中有专门规定“传播性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外该条原包含“嫖宿幼女罪”[1],后删除。

2017年,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爱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来源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爱之病或者感染爱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明知自己感染爱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或者明知自己感染爱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爱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18年5月,北京一名男子在明知自己有爱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被警方抓获。同年11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2]

中华民国

编辑

台湾刑法第285条处罚传染性病给他人的行为:“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疯,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于2019年修正删除)[3],而针对散布爱之病,台湾有另外的加重处罚规定。《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第1项:“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第3项:前2项之未遂犯罚之。第4项: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4]两者对比后可发现一般的传染性病行为必须以对方因性行为染病才能成罪,但传染爱之病的行为则连未遂犯都处罚。此外,传染爱之病的刑度更相当于重伤害罪,远高于普通刑法中对散布一般性病的刑度。

在台湾,弱势的性别少数种群常被污名化成散布艾滋的高危险源。[5]例如举办性派对的人虽然包含同性恋与异性恋,但同性恋举办的派对常被媒体以轰趴强调,并且往往把这种多元性爱的行为和毒品进行连结,营造出LGBT种群对性爱的放纵以及她们很可能感染爱之病的刻板印象,无形中加深了社会对LGBT的歧视,台湾规定男同性恋不能捐血的行政规定,也是这种思维的展现。[6]例如农安街破获同志轰趴的案件中,警方不但强制抽血检验艾滋,并公布其中有28名感染者,[7]甚至还强调现场充满用过的保险套跟令人作呕的气味,[8]检察官也呼应上述侦查方向,展开现场是否有人触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的侦查。[9]除此之外,警方还强调从现场搜出摇头丸和其他毒品,在场的人员恐怕也涉犯毒品相关犯罪。当晚到场的人员中在听得上述消息后,有人十分害怕自己可能染病,甚至有人要求公布感染者姓名。[10]而长期关注同志人权与爱之病人人权的社运团体则回应保险套的使用正是现场人士晓得安全性行为重要性的证明,[11]且在场亦有同志强调自己只是旁观未发生性关系,[12]检警所提供的信息未能呈现这部分的意见令人遗憾。更重要的地方是,检警办案时本应遵守侦查不公开的原则,但如今却将侦办所得一切细节全都交给媒体,置该等参与者的隐私于不顾,上述粗糙的办案手段值得批评。[13]此外,除了把同性恋与泛滥的性滥交者和艾滋连结以外,台湾媒体在报导爱之病患明知自己染病,却涉嫌故意将自己的血液透过捐血的方式感染他人时,同时泄漏了嫌疑人的工作地点,侵犯患者的生活隐私,严重隐响患者的生活。人权团体指出这种行为侵犯了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权益保障办法第3条:“传播媒体报导感染者时,不得有下列情事: 三、揭露个人数据足以使他人推断其身份。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的规定,要求主管机关去函相关媒体改正。[14]而针对台湾法律中限制同性恋者捐血权利的规定,性别人权协会与台权会等团体亦发起运动向主管机关抗议,强调捐血救人无关性向。[15]

但亦有见解如前卫生署长施文仪认为,将散布爱之病与同性恋进行连结并非歧视,而是就统计上的结论就事论事的批评。强调为了治疗爱之病患者,国家每位患者平均花费一千多万,每年新增两千多名感染者有八成是因男男性行为传染,在台湾艾滋治疗有健保给付公费的状况下,将债留子孙,不啻于让这种行为压垮后代的医疗品质。[16]而这种想法也受到民间团体的强烈攻击,认为这种想法加重了对艾滋的歧视。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从嫖宿幼女罪的废存看妇女权益保护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18-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8). 
  2. ^ 男子故意传播传染病获刑一年-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18-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3. ^ 刑法285条传染花柳病与麻疯罪
  4. ^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
  5. ^ 「娘不娘有差?」: HIV醫學知識與病歷書寫中的恐同意識.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艾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 2009-07-25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31). 
  6. ^ 捐血中的歧視:無論同性戀、異性戀都有可能發生危險性行為,為什麼只限制男同志捐血?. 关键评论网. 2015-07-08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1). 
  7. ^ 1.21 聯合報:92轟趴男 三成染愛滋.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8. ^ 1.17聯合晚報:同志多P性派對 轟趴雜交.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9. ^ 1.21中時:創記錄 轟趴同志28人愛滋.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0. ^ 1.21中時(1):轟趴激情過後 有人怕得要死;(2)同志圈自救 促揪出敗類.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1.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聲明.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2. ^ 1.21聯合報:轟趴有愛滋 小剛祈禱…保險套夠保險.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3. ^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聲明.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4. ^ 愛字第00050601號函.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5. ^ 「捐血救人 無關性向」行動.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5-09-19 [201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7). 
  16. ^ 「肛門如鬼門」 施文儀臉書諷愛滋患惹議. 自由电子报. 2013-08-08 [201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