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宪 (弘治戊午举人)

张宪(15世纪—16世纪),守之南直隶凤阳府凤阳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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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是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应天乡试举人[1]嘉靖五年(1526年)任武康知县,他个性仁厚不威严,在地方修葺学校、桥梁、道路、公署,人物毋须担忧,不久离任升为刑部主事,人民都思念他[2][3]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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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绪《凤阳县志·卷八》
  2. ^ 道光《武康县志·卷十七·列传一》:张宪,字守之,凤阳举人,嘉靖五年知县事,性仁厚弗尚严威,事以渐举,凡学校、桥梁、道路、公署多所修葺,民弗为病,再考陞刑部主事去,人颇思之。
  3. ^ 同治《湖州府志·卷六十三·名宦录》:张宪,字守之,凤阳人,举人,嘉靖五年知武康,性仁厚弗尚严威,事以渐举,凡学校、桥梁、道路、公署多所修葺,再考陞刑部主事,去后人颇思之。 栗志,又武康刘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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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绪《凤阳县志》·卷八
  • 道光《武康县志》·卷十七·列传一
  • 同治《湖州府志》·卷六十三·名宦录
官衔
前任:
罗裳
明朝武康县知县
1526年—1535年
继任:
冯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