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法律

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1998年通过并颁布,于1999年施行。[1]内容包括总则、招标、决标、履约管理、验收、争议处理、罚则、附则共八章114条[注 1] 另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订定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共七章113条。

政府采购法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采购法
施行日期1999年5月28日
修正次数6
最新修正2019年5月22日
法规类别
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通用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政府采购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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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中华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构在审计稽察制度之下,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财物业务,系以审计部主管之《审计法》、《审计法施行细则》及《机关营缮工程暨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简称“稽察条例”)为各机关办理采购行政作业的主要依据,至于劳务采购,则仅以 行政命令作为各机关办理之规范。

在中华民国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名义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咨商过程中,各国亦以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及制度不够健全、开放为由,坚持台湾必须签署该组织之“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方支持台湾入会,而签署此一协定之前,亦有先完成与其配合之国内立法必要。

基于上述国内外因素之考量,政府有必要从宏观角度,订定一套顺应时代潮流,且符合国际社会要求之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以营造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有效率、分层负责而且兼具兴利防弊之政府采购制度。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爰审酌当时政府采购制度之规定、国际采购制度之规范及政府环境、社会经济之实际状况与需求,研拟完成“政府采购法草案”。其后历经85次与学者、专家、顾问之讨论会及说明会,36次审查会议,并经立法院8次联席审查会及多次党团协商,终至1998年5月1日完成三读,李登辉总统于同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经过2001年[2]、2002年[3]、2007年[4]、2011年[5]、2015年[6]、2019年[7]修正,政府采购法规范了台湾官方主导之工程、财物及劳务等采购作业,也严格限制政府机构于工程定作、财物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雇佣等行政行为时的行为规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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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中2002年删除第69条并增订第85-1~85-4、93-1条;2006年增订第73-1条;2009年增订第11-1、26-1、70-1条,现行条文为122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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