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权

最低生活保障权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权之一,为确立一项勉强维持生活标准下吃食、穿衣与居住的最低保障权利。

伊朗食物券

国际人权文书更深层次定义了食物权与居住权。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权取决于一定数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保护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剥夺。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庄严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权[1]。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最明显启发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四大自由演说中宣言的“免于匮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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