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游学章程清朝为鼓励学生出国游学而制定的规章。

清朝早年派遣的幼童赴美游学回国后,学成者可以获得官职,此后在外游学的毕业生归国后都能获得一官半职。庚子事变后,出国游学人数激增。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张之洞与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为规范留日学生而共同制定鼓励游学章程[1]。根据该规章,游学生归国后应该考察他的学习成果,如果学有所成,就上奏朝廷予以奖励,普通中学堂毕业回国者,给以拔贡出身,高等各学堂及相等学力的学堂毕业回国则给以举人出身,大学堂专学某科毕业回郭国者,给以进士出身,大学堂毕业且获得学士文凭者则给予翰林出身,大学院毕业且博士文凭者,赐予翰林出身以及翰林升阶[2]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于游学毕业回国者日益增多,学部于是向朝廷建议每年八月举行考试一次,并制定考试章程;考试(游学毕业考试)的报考资格为外国专门学校毕业生,考试分二场,考试项目为专门学科以及中国文、外国文。成绩最优等者给予进士(游学毕业进士)出身,成绩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出身上加某学科字样,如文科进士、文科举人,除文科外还有法、医、理、工、商、农等各科进士、举人。之后由于游学人数不断增长,学部于是规定短减速成班毕业生不得报考[2]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学部制定廷试章程,将入官试验(考试)与学成试验(考试)分开,凡是经过学部考试获得进士举人者,参加保和殿廷试。廷试内容包含经义及科学,不过医、工、格致、农各科游学毕业生可以不用参加经义考试,考试结果分一、二、三等。进士的考试结果为一等者,赏赐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的考试结果为二等者,赏赐林院庶吉士;进士的考试结果为三等与举人的考试结果为一等者,赏赐主事;举人考试结果为二等者,赏赐七品小京官;举人考试结果为三等者,赏赐各省知县。宣统三年(1911年),游学毕业学生考试获七品小京官者共三百余人,这些人被派往各部,因人多不能安插,于是有些人又前往各省出任知县。同年7月清朝决定取消本国学堂毕业生官位赏赐并决定于1912年取消游学毕业生廷试。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政府决定一切科名及官位奖励全部废止[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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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外改革与发展概览》 袁纯清主编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 1998 第16页. [2021-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7). 
  2. ^ 2.0 2.1 2.2 〔鼓勵遊學章程〕. 教育大辞书. [2021-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