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为交易中由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而种类物于交付时也会变为特定物[1],而以特定之债为标的的交易,于该特定标的物灭失时,则会陷于给付不能的情形。[2],与种类物相对,如指明某地号的土地、某一部车子[3]等属之。[4]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身邊的物權法:什麼是“特定物”. 法制早报. [2011-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251,《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