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之(1472年—?年),字献夫南直隶常州府江阴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王瑞之

大明贵州按察司佥事
籍贯 南直隶常州府江阴县民籍
字号 字献夫
出生 成化七年(1472年)二月二十五日
逝世 卒年不详
配偶 娶俞氏
出身
  • 弘治十四年辛酉科应天乡试举人
  • 正德三年戊辰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编辑

治《诗经》,行四,由国子生中式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应天府乡试第八十七名举人,年三十七岁中式正德三年(1508年)戊辰科会试第三十二名,第三甲第一百二十名进士[1][2]。授南京户部主事,正德十年五月监放官军月粮时,与千户王忠发生争执,被南京守备魏国公徐俌等弹劾,被锦衣卫逮捕入京讯问[3],十一年正月降二级调外任。任永州府推官,历升德安府同知,十六年正月升贵州按察司佥事。

家族 编辑

曾祖王汝能。祖父王宗望。父王淮,监生。母蒋氏。慈侍下,兄腾之、翚之、荐之、弟洁之[4]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二十五》:正德十年五月,南京守备魏国公徐俌等奏户部主事王瑞之放支军粮违例擅辱千户王忠郑禧命锦衣卫官校逮系至京鞫之。十二月,夺南京户部右侍郎王鸿儒俸三月。先是主事王瑞之监放官军月粮于水次,千户王忠等微服溷扰,为瑞之所杖,忠等遂拥马诟詈,且诉于内外守备,因奏瑞之擅辱武职。有旨捕问。鸿儒为白其事,具陈官军平日挠法状,乞申定仓场禁例,守备太监黄伟、刘琅等因劾鸿儒欲庇属官,掇拾往事陈奏。有旨:令首实,鸿儒具疏请罪,深自屈服,而犹不免于夺俸云。十一年正月,南京户部主事王瑞之既系狱,法司拟赎杖还职,诏谓其浮躁不谙事体,今降二级调外任。时守备招权立威,瑞之与御史施儒皆以微罪为所害,留都诸司莫不解体。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正德三年戊辰科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