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或称《联邦论》、《联邦主义议文集》(英语:Federalist Papers),是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这个集合直到20世纪才被普遍称为《联邦党人文集》。此书主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包括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他们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麦迪逊常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并且担任了第四任美国总统。汉密尔顿是宪法会议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代表,并成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约翰·杰伊则是美国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文集中,大多数文章是由汉密尔顿执笔的,麦迪逊也对文集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杰伊因为患病,只写了5篇文章。
联邦党人文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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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类型 | 论文集[*]、书面作品[*]、期刊 |
语言 | 英语 |
发行信息 | |
出版机构 | John McLean & Company[*] |
出版时间 | 1788年3月22日、1788年5月28日 |
出版地点 | 美国 |
系列作品 | |
85篇 |
这些文章的前77篇在1787年10月至1788年4月间分期刊登在《独立报》、《纽约邮报》(New York Packet)和《每日广告》(The Daily Advertiser)上。[1] 这77篇文章和其他八篇的汇编以两卷形式于1788年3月和5月由出版商J. & A. McLean出版,标题为《联邦党人:一组文章,支持1787年9月17日联邦大会通过的新宪法》(The Federalist: A Collection of Essays, Written in Favour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as Agreed upon by the Federal Convention, September 17, 1787),[2][3] 最后的八篇文章(第78-85篇)于1788年6月14日至8月16日间在纽约报纸上重新发表。 《联邦党人》的作者意图是影响选民批准宪法。在《联邦党人》第1篇中,他们明确将这场辩论放在广泛的政治背景下:
人们经常评论说,决定这个重要问题似乎已经由这个国家的人民通过他们的行为和榜样来决定了,那就是,人类社会究竟是否真的能够通过思考和选择建立良好的政府,或者他们是否永远注定要依靠偶然和武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体制。[4]
在《联邦党人》第10篇中,麦迪逊讨论了防止多数派派系暴政的手段,并倡导一个大规模的商业共和国。这在《联邦党人》第14篇中得到了补充,麦迪逊在这篇文章中审视了美国的情况,宣称这对于一个扩展的共和国来说是合适的,并以一种令人难忘的方式为联邦大会的宪法和政治创造力进行了辩护。[5]
在《联邦党人》第84篇中,汉密尔顿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增加《美利坚合众国权利法案》来修正宪法,坚持认为在拟议的宪法中保护自由的各种规定相当于“权利法案”。[6] 《联邦党人》第78篇,也是汉密尔顿所写,奠定了联邦法院对联邦立法或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联邦党人》第70篇提出了汉密尔顿关于一位首席执行官的论点。在《联邦党人》第39篇中,麦迪逊提出了被称为“联邦主义”的概念的最清晰的阐述。在《联邦党人》第51篇中,麦迪逊对于制衡政府的论点进行了精炼的阐述,这篇文章经常因为其对政府作为“对人类本性的所有反思中最伟大的一篇”的理由而被引用。根据历史学家理查德·B·莫里斯的说法,《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文章是“对宪法的无与伦比的阐释,在政治科学上是美国后来任何作家的作品所无法匹敌的”。[7]
1788年6月21日,《联邦党人文集》被最低限度的九个州根据第七条款的要求批准。到1788年7月底,有十一个州批准了新宪法,新政府的组织工作开始了。[8]
历史
编辑起因
编辑美国宪法会议(Federal Convention)将拟议的宪法提交给邦联国会,后者于1787年9月底将其提交给各州进行批准。1787年9月27日,“加图”(Cato)首次出现在纽约报纸上,批评这一提议;“布鲁图斯”(Brutus)则于1787年10月18日发表。[9]这些以及其他批评新宪法的文章和公开信件最终被称为“反联邦主义者文集”(Anti-Federalist Papers)。作为回应,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决定向纽约州人民发起对拟议宪法的有节制的辩护和广泛解释。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号中写道,该系列将“试图对出现的所有反对意见作出满意的回答,这些意见可能会引起您的关注。”[10]
汉密尔顿招募了该项目的合作者。他征召了约翰·杰伊,后者在撰写了四篇文章(《联邦党人文集》第2、3、4和5号)后生病了,只又贡献了一篇文章《联邦党人文集》第64号。杰伊还在1788年春天将自己的案件浓缩成小册子《纽约州人民致辞》(An 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York);[11]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5号中表示赞同。詹姆斯·麦迪逊作为弗吉尼亚州代表出席邦联国会,受汉密尔顿和杰伊之邀成为汉密尔顿的主要合作者。考虑邀请的另外两位是古弗尼尔·莫里斯和威廉·杜尔。然而,莫里斯拒绝了邀请,汉密尔顿拒绝了杜尔写的三篇文章。[12] 杜尔后来以“菲洛-普布利乌斯”(Philo-Publius)的名义支持这三位联邦主义者作者,这个名字的意思是“人民的朋友”或“汉密尔顿的朋友”,这是根据汉密尔顿的笔名“普布利乌斯”来说的。
汉密尔顿选择了化名“普布利乌斯”。虽然许多代表宪法辩论双方的其他文章都是以罗马名字写的,但历史学家阿尔伯特·弗特朗格勒认为,“普布利乌斯”比“凯撒”、“布鲁图斯”甚至是“加图”都要高一等。普布利乌斯·瓦莱里乌斯(Publius Valerius)帮助建立了古罗马共和国。他更有名的名字,普布利寇拉(Publicola),意思是“人民的朋友”。[13] 汉密尔顿在1778年将这个假名用于三封信中,他在信中攻击了同盟联邦主义者塞缪尔·蔡斯,并透露了蔡斯利用在国会获得的知识试图控制面粉市场的事实。[13]
作者
编辑在发表时,《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试图隐藏自己的身份,因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曾参加过会议。[14]然而,敏锐的观察者正确地识别出了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的身份。确定构成《联邦党人文集》的文章的作者真实性并不总是清楚的。在汉密尔顿于1804年去世后,出现了一份清单,声称他独自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三分之二。一些人认为其中几篇文章是由麦迪逊写的(第49至58号和第62至63号)。1944年,学者道格拉斯·艾黛尔进行了学术研究,提出了以下作者归属的假设,1964年通过对文本的电脑分析得到证实:[15]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51篇文章:第1号,第6-9号,第11-13号,第15-17号,第21-36号,第59-61号,和第65-85号)
- 詹姆斯·麦迪逊(29篇文章:第10号,第14号,第18-20号,[16]第37-58号和第62-63号)
- 约翰·杰伊(5篇文章:第2-5号和第64号)。
在六个月的时间里,这三位男士共写了85篇文章。汉密尔顿曾是1780年代全国宪法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并且是1789年制宪会议的纽约州的三位代表之一,于1789年成为首任美国财政部长,并在1795年辞职。麦迪逊现在被公认为是宪法之父,尽管他在有生之年多次拒绝这一荣誉,他成为了维吉尼亚州(1789-1797年)的美国众议院的主要成员,并担任国务卿(1801-1809年),最终成为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年)。[17]
约翰·杰伊曾于1784年至1789年间担任邦联条款下的外交事务秘书,于1789年成为首位美国首席大法官,并于1795年辞职接受纽约州州长的选举,担任两个任期,并于1801年退休。[18]
出版
编辑《联邦党人文集》的文章出现在三份纽约报纸上:《独立期刊》、《纽约邮报》和《每日广告》上,始于1787年10月27日。虽然这些文章是仓促写作和发表的,但它们被广泛阅读,并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19] 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以极快的速度发表了这些文章。有时,普布利乌斯在一周内就在报纸上发表了三到四篇新文章。盖瑞·威尔士观察到这种快节奏的产出“压倒了”任何可能的回应:“谁能在足够的时间内回答这样一系列的论点呢?而且根本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20] 汉密尔顿还鼓励在纽约州以外的报纸上转载这些文章,事实上,它们在其他一些正在进行批准辩论的州也被刊登。然而,在纽约州以外它们的刊登并不规律,在美国其他地方它们常常被当地作家所掩盖。[21]
由于这些文章最初是在纽约发表的,因此其中大多数文章都以相同的问候语开头:“给纽约州人民”。
对这些文章的高需求导致它们以更永久的形式出版。1788年1月1日,纽约出版公司J.&A.麦克林宣布他们将将前36篇文章出版为一册的卷子;该卷于1788年3月22日发行,名为《联邦党人文集》第1卷。[22] 新的文章继续在报纸上出现;联邦主义者文集第77号是最后一篇以这种形式首次出现的文章,于4月2日发表。第二个卷于5月28日发行,包含第37至77号联邦主义者文集以及之前未发表的第78至85号。[22] 最后的八篇论文(第78至85号)于1788年6月14日至8月16日之间在纽约报纸上重新发表。[22][19]
1792年的法文版结束了普布利乌斯的集体匿名,宣称该作品是由“纽约州的公民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盖伊”撰写的。[23] 1802年,乔治·霍普金斯发表了一本美国版,同样冠名作者。霍普金斯也希望“每篇文章的作者名称都应该在前面加上”,但在这个时候汉密尔顿坚持不这样做,这三位作者之间的文章分配保持了秘密。[24]
第一本将论文这样分类的出版物是1810年的版本,该版本使用了汉密尔顿留下的清单来将作者与他们的编号相关联;这个版本出现
在编辑为汉密尔顿的著作的两卷中。 1818年,雅各布·吉迪恩发表了一个新版本,其中包含根据麦迪逊提供的清单进行的新作者名单。 汉密尔顿的清单和麦迪逊的清单之间的差异成为了一场关于十几篇论文作者的争议的基础。[25]
霍普金斯和吉迪恩的版本都对论文本身进行了重大编辑,通常获得了作者的批准。 1863年,亨利·道森发表了一个版本,其中包含了论文的原始文本,他认为这些文本应该按照它们在历史上特定的时刻被撰写的方式来保留,而不是按照多年后作者的编辑来保留。[26]
现代学者通常使用雅各布·E·库克于1961年编辑的《联邦党人文集》文本;该版本使用了报纸文本的文章编号1-76,以及麦克林版本的文章编号77-85。[27]
有争议的论文
编辑虽然对于《联邦党人文集》的73篇论文的作者是相当确定的,但有些学者对于其余的十二篇论文的作者身份存在争议。现代的共识是,麦迪逊写了49至58号论文,而18至20号论文是他和汉密尔顿合作的成果;64号论文是由约翰·杰伊写的。关于哪篇文章属于谁的第一次公开指定是由汉密尔顿提供的,在他与亚伦·伯尔最终致命的枪战之前的几天,他向他的律师提供了一份详细列出每一篇论文作者的清单。这份清单把63篇论文全部归功于汉密尔顿(其中三篇与麦迪逊共同撰写),几乎占了全部的四分之三,并被用作1810年首次对论文进行具体归属的印刷品的基础。[28]
麦迪逊并没有立即对汉密尔顿的清单提出异议,但为1818年吉迪恩版的《联邦党人文集》提供了自己的清单。麦迪逊为自己声称了29篇论文,并建议两份清单之间的差异“无疑是由于[汉密尔顿]的备忘录匆忙制作的。”汉密尔顿清单中的一个已知错误──汉密尔顿将54号论文错误地归因于约翰·杰伊,而实际上,这是杰伊写的第64号──提供了一些证据支持麦迪逊的建议。[29]
已进行了文体分析,试图准确辨认每篇个别论文的作者。通过检查词选和写作风格,研究通常一致认为有争议的论文是由詹姆斯·麦迪逊写的。然而,也有明显的例外,认为现在广泛归因于麦迪逊的一些论文实际上是合作成果。[30][31][32]
对于宪法批准辩论的影响
编辑《联邦党人文集》的撰写是为了支持宪法的批准,特别是在纽约州。他们是否成功达成这一目标还是值得怀疑的。每个州都进行了独立的批准程序,这些文章在纽约州之外并未得到可靠的再版;此外,当这一系列文章进行得有声有色时,一些重要的州已经批准了宪法,例如宾夕法尼亚州于12月12日。纽约州一直持续到7月26日;无疑,联邦主义者文集在那里比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重要,但弗特万格勒认为它“几乎无法与批准辩论中的其他主要力量相提并论”——具体而言,这些力量包括著名联邦主义者的个人影响力,例如汉密尔顿和杰伊,以及反对联邦主义者,包括乔治·克林顿州长。[33] 此外,当纽约州进行投票时,已经有十个州批准了宪法,因此它已经通过了——只有九个州需要批准才能建立新政府;第十个州弗吉尼亚州的批准给纽约州带来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弗特万格勒观察到,“纽约州的拒绝会使该州成为一个奇怪的局外人。”[34]
只有19位联邦主义者当选为纽约州的批准大会代表,而反对联邦主义者则有46位代表。虽然纽约州确实于7月26日批准了宪法,但对于支持宪法的联邦主义者缺乏公众支持,使历史学家约翰·卡明斯基认为《联邦党人文集》对纽约市民的影响“微乎其微”。[35]
至于弗吉尼亚州,它只在于6月25日的大会上批准了宪法,汉密尔顿在一封给麦迪逊的信中写道,已将《联邦党人文集》的汇编版寄给了弗吉尼亚州;弗特万格勒推测这是作为该处大会的“辩论手册”,尽管他声称这种间接影响力是一种“可疑的荣誉”。[36] 然而,在弗吉尼亚州辩论中更重要的可能是乔治·华盛顿对提案宪法的支持,以及麦迪逊和埃德蒙·伦道夫,即州长,在辩论中争取批准。
司法上的运用和解释
编辑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经常将《联邦党人文集》作为关于美国宪法制定当初的起草过程的立法资料来使用。但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联邦党人文集的尊重程度也遭到了很多非议。早在1819年,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在著名的麦卡洛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决书中指出,“该文集的作者所表达的观点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应该得到人们极大的尊敬。这些作品的价值是不可超越的。但是,在把作者们的观点运用于我们的政府运作的实际问题的时候,法官必须保留对其修正适用的权利。”
对权利法案的抵制
编辑联邦党人文集(尤其是第84号文)以反对权利法案而著称。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这一想法,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因为宪法并不通过列举具体的权利来保护人民,因此一旦这样的法案通过,人们会害怕这反而会成为人民权利的限制。然而,权利法案的支持者们指出,一份人民权利的列表并不应该被理解为是绝对完整的,它只是列举了人权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权利,而并不包括所有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当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都认为司法权力将在实践中扩张性地解释权利法案。
后世评价
编辑这些文章在此后的二百年里成了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必修课,到2000年为止,《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观点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291次。它对后世的影响源远流长。一位学者说:“ 它对宪法的解释无与伦比,不管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说,这部经典政治学著作无法被超越。”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说:“它是一本现实政治的最好教材。”
中文译本
编辑-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和、在汉、舒逊译,1980年,商务印书馆
- 《联邦论》,谢淑斐,2006年,左岸文化
- 《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2010年,译林出版社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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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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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y, Leslie, and Wynell Burroughs. "Teaching With Documents: Ratif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Social Education, 51 (1987): 322-324.
- Kessler, Charles R. Saving the Revolution: The 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 New York: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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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论联邦党人文集的宪政智慧(中文)
- 民主·宪政·美德——《联邦论》的“共和”概念(中文)
- 美国白宫网站内文集全文(英文)
- 美国国会图书馆对联邦党人文集的介绍(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古登堡工程内文集全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联邦论授课指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耶鲁大学法学院联邦党人文集全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联邦论与权利法案(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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