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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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界法(英语:Transnational Law),或译作跨国界法,指包括国内法、国际法、或两者混和的法律,适用在个人、企业、政府的超国界行为与影响,非仅只单一国家法体系所能规范的法律关系。在西方由美国知名法学者、前国际法院法官菲利浦·杰赛普(英语:Philip Jessup)所提倡,亦为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及台湾法律学者陈长文所推广。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相关论著
编辑- 期刊《中华国际法与超国界法评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
- 《认识超国界法律专文集》,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2004 年出版。
- 《超国界法律汇编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陈长文、李永芬主编,2002年,三民书局
- 〈全球化下的超国界法律治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兴大学教授巨克毅、许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