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都督

本分类包括北洋政府时期的各省军政长官(有的兼理民政,或由民政长官兼理;有的为自封或地方推举产生)。本分类不含省级以上和以下的军政长官,不含纯民政长官(另见Category:中华民国省长),也不含广州国民政府的职官。本分类包含的主要职官有:

  • 都督辛亥革命各省独立后,纷纷推举都督(有的还有副都督)。中华民国于1912年1月1日成立后,都督之名沿用不变。本分类也将中华民国成立前夕的各省都督一并包括。
    • 1912年3月15日,袁世凯令未独立各省原任清朝总督巡抚一律改称都督
    • 1912年7月12日,北洋政府正式任命各省都督。
    • 1913年1月8日,《现行都督府组织令》公布。
    • 1913年1月10日,命令未设民政长各省,一律暂由都督兼任
    • (注释):贵州、黑龙江、福建等省先后改设护军使,也包括在本分类中
  • 将军:1914年6月30日,北洋政府裁撤各省都督,在京师建立将军府,分封了一批上将军及冠字将军,命其中部分将军“督理某省军务”,并颁布《将军行署编制令》。本分类包括“督理某省军务”的将军,不包括其他将军。
  • 督军:1916年7月6日,北洋政府将各省督理军务的长官改为“督军”,22个省全部重行任命
  • 督理督办:1922年之后,各省督军先后改为督办或督理。
    • 1928年2月22日,北洋政府公布《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公署暂行条例》。
    • (注释):南方各省有的用某省总司令名义,或用清乡督办、善后督办等名义[1]
  1. ^ 钱实甫 主编,北洋政府职官年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06-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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