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目的:连结台湾重要古迹的页面。
  • 内容基准:以官方明定的古迹(中华民国国定古迹)为收录范围。
  • 按“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级古迹视为国定古迹;省辖第二级古迹视为省定古迹。由于精省作业之需要,视为省定古迹之省辖第二级古迹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迹,自1999年7月1日起视为国定古迹。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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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定古蹟}}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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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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