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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Wikimedia Taiwan的台湾维基人社团的命名投票[1],出现了由“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通过为台湾维基人全国性社团之正式名称。我有若干意见,先暂存于此。

关于“中华民国的维基协会”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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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民国”是国名而非地名,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没有解释成“台湾”的余地。香港、澳门、蒙古国、图瓦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都是中华民国领土,其公民依法皆为中华民国国民,只是没有在台设籍和身份证而已(参见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或马英九最近的这个发言[2])。既然是依法向“中华民国政府”登记,显然会名的“中华民国”应以中华民国法律解释之,而不是用wiki里面的定义。并且这边一些投票支持“中华民国”会名的人,也提出了以“中华民国国民”为对象、“台湾只是部分的中华民国的领土”、“将来可收对岸社员”的意见。所以此次投票选项之间的差异并不只是单纯的“会名”,而已牵涉到决定组织的本体。这和投票发起者成立“台湾维基人社团”的本旨似乎不符,并和“命名投票”的标题不合。在这种状况下,“台湾维基人社团的成立及会名问题”并被没有解决。
    2. 同上,在“决定中华民国的维基协会的会名”此事上,中国公民、港澳公民、蒙古国民、图瓦国民都是“当事人”,在欠缺其无能力行使其权力的证据之下,显然也得到他们的投票参与。并且这个“中华民国的维基协会”,在“香港的维基协会”、“蒙古国的维基协会”等地区性协会成立后,应具有总会的性质。
    3. 如果要成立的是“中华民国的维基协会”,那么英文会名就不能用具有地区POV的Taiwan,并且不该只在Wikimedia Taiwan的内部解决,应该在包含Wikimedia Hong Kong、Wikimedia Mongolia在内的“中华民国架构”下决定。

“中华民国维基协会”,这个协会名称明显已牵涉到非台湾人时,只把中华民国国籍持有人(两千三百万人)当“当事人”,而排除法律上的中华民国国民(十三亿人),并在Wikimedia Taiwan内部做出决定,是否正当? 以中华民国法律来看,“中华民国”的意义并不局限在中华民国国籍持有人之上,涉及蒙古港澳中国已无疑义。我想蒙古的wiki人在得知这个“中华民国维基协会”的“中华民国”是包涵蒙古国时,也会怀疑这个会名是否有政治目的吧。

首先,恐怕不是我们台湾维基人自认“没关系、跟选总统一样”就没事,“中华民国”的名称已让蒙古国等成为当事人,这是自明的。其次,“中华民国”的性质和维基协会是不同的,对外公信力并不是前者的核心议题,它不需要在乎它的主张是否NPOV、是否构成对其它国家国民的冒犯行为(例如蒙古国、图瓦国)。“中华民国”这个名称牵涉的不只是台湾人而已,中华民国政府可以不顾他人而借其名义(只得到台湾人授权),不代表这些行为不具冒犯性。“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观是建立在否定蒙古国存在的基础上的,“中华民国”的定义在法律上是写死的,不是你我维基人能够重订的。这个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的“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对“蒙古国维基媒体协会”,恐怕将形成一种“中华民国式”的冒犯行为

的确,名称对社团的内部运作上可能只是一个枝节问题,远比名称重要的事务更多,然而名称却是一个社团对外的最重要实体之一。况且如上已述 ,“中华民国”和“台湾”的差异并不只是单纯的“会名”,而已牵涉到决定权、代表对象和冒犯性的问题。光由台湾维基人重投也不会解决,只由台湾维基人控制“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的正当性还是有问题的。对中华民国政府来说,它可以一方面主张其1142万方公里的领土人民主权,另一方面用技术上的理由排除其法律上的中华民国国民(十三亿人)实行公民权利(如: 无法进行户籍查核及选举名册等公权力,及公民权回复需要审查期限)。至于是否尊重了对当事人的普遍参与原则,它不需在乎。然而,以“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为名的维基社团,却只由台湾维基人来议决,并且在蒙古国等维基人(法律上的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参与能力(有网络)的状况下,恐怕不够尊重对当事人的普遍参与原则。

我的一个提议: 目前还在章程草案的修订期,建议在章程中规定“中华民国维基媒体协会”此一名称的使用期限到社团开始运作为止,之后另以命名会议重新决定。新命名之决定需遵照当事人的普遍参与原则。即,以“中华民国”之名,应以最大可能让所有被牵涉的“中华民国国民和其主张领土之居民”参与。以“台湾”之名,应以最大可能让所有被牵涉的“台湾之居民”(两岸人民条例的台湾地区+台湾省+台湾岛+台湾出生者...等)参与。我认为这也许是一个比较妥当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