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最初制定於1993年。現行版本於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2]。該法共分10章62條。[3]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科學技術進步法
公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第一條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