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身份及工作證明文件,分為多種。

2008年版人民警察證皮夾外部正面(左)及背面(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證、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皮夾外部均為該式樣。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編輯

2008年2月28日,修訂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7號公布,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 [1]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公安機關在編、在職並已經評授警銜的人民警察。」 [1]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的樣式:[1]

第六條 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必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警徽圖案、「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警徽一枚和「公安」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人民警察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證」、「CHINA POLICE」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製」字樣。

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證 編輯

國家安全機關於2008年6月1日正式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統一製發的人民警察證,各省國家安全廳原來製發及使用的《警官證》同時廢止。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 編輯

200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布了《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3]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適用於司法行政機關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是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在依法執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司法行政機關在編、在職並已經評授警銜的人民警察。」[3]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證的樣式:[3]

第五條 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壓印警徽圖案、"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壓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警徽一枚和"司法"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人民警察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單位名稱,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職務、警銜、血型、警號、身份證號,以及"人民警察證"、"CHINA POLICE"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監製"字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 編輯

2008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統一的司法警察證。司法警察證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司法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司法警察身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的發放範圍為人民法院在編、在崗並已經評授警銜的司法警察。」[4]

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 編輯

《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於2007年9月1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四十二次檢察長辦公會議通過。[5]

《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警務部門及其司法警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證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司法警察身份。非執行職務,不得出示和使用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檢察機關在編、在職並已經評授警銜的司法警察。」[5]

《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的樣式:[5]

第七條 檢察機關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警徽圖案、「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金屬警徽一枚和「檢察」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人民警察證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人民檢察院名稱和警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製」字樣。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中国政府网,2008-03-20.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3). 
  2. ^ 司法部出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部政治部,2009-02-26.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6). 
  3. ^ 3.0 3.1 3.2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部政治部,2011-07-07.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05). 
  4. ^ 4.0 4.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司法業務文選2008年36期
  5. ^ 5.0 5.1 5.2 检察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2013-1-8. [2013-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