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利為人民根據法律,要求公機關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

公權利的相對為公權力;也就是公權利行使主因來自公機關公權力之行使。此公權利如源於公權力行使造成侵害所主張時,則稱為主觀性公權利或防禦性公權利。[1]

私權利、公權力與人民的公權利有密切關係,例如官方公權力有其影響公共領域消費的力量,但卻同時涉及人民私權利及公權利。[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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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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