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英語:civil liberties)是政府承諾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無論是通過憲法、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不得削減的保障和自由。儘管這一術語的範圍在不同國家之間有所差異,但公民自由可能包括思想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安全與自由權、言論自由、隱私權、法律和正當程序下的平等待遇權、受公平審判權以及生命權。其他公民自由還包括擁有財產的權利、自衛的權利和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在公民自由與其他類型的自由間,存在著積極自由/積極權利和消極自由/消極權利之間的區別。
公民自由在世界各地
編輯各國憲法概況
編輯大多數歐洲國家、包括了所有歐盟國家在內都簽訂歐洲人權公約,明列數項普世的公民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也列下了許多公民自由的項目,並成為了共和國憲法保護的重點。加拿大憲法則包括了加拿大權利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保障公民自由,包括宗教自由,但並沒有提及任何和財產保護有關的自由。雖然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只有部分撰寫出來),但英國仍簽訂歐洲人權公約,英國國會通過的若干成文法律保證人權、公民自由2者。美國憲法——尤其是其權利法案則保障許多的公民自由,特別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其中近年造成社會爭議的是憲法第2修正案所保障的武器擁有權。斯諾登叛逃俄羅斯事件發生後,《華盛頓郵報》爆料稱,美國不僅有「稜鏡計劃」,還有另外3大秘密監視項目,而且這些項目不僅監視元數據,還秘密監視通話內容。斯諾登曝光的「稜鏡」項目,源自此前從未公開的「星風」(STELLARWIND)秘密監視計劃。2004年,布什政府通過一些司法程序手段,成功繞開了有關「公民隱私」等法律困境。「星風」計劃被分拆成4大監視項目,除「稜鏡」項目外,包括「主幹道」(MAINWAY)、「碼頭」(MARINA)、「核子」(NUCLEON)3個秘密項目。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Alan Dershowitz. "Preserving Civil Liberti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flections on the Fractured Landscape, spec. sec. of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 Review, September 28, 2001. Accessed August 11, 2006.
- Jean Edward Smith, and Herbert M. Levine. Civil Liberties and Civil Rights Debat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