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是國際法上關於國家違反國際法義務所承擔法律後果的規則。一般而言,關於國家責任的規則被認為是國際法上的次級規則

傳統上,關於國家責任的國際法並不發達。但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通過的《關於國家不法行為責任的條款草案》,促進了國家責任國際法規則的編纂。

聯合國一直在不斷地嘗試編纂和擬訂有關國家責任的規則。在歷經近45年,超過30份報告,以及廣泛的工作後,聯合國委任的五個特別報告員為了國際法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的條款草案的最後文本達成一致。與此同時,國家責任的習慣國際法的有關拘留和人身虐待外國人和他們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等事宜已呈現重要性不亞於以前由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它適用於所有個人,無論是外國人或國民。政權的法律責任,國家責任的規則,一般的概念是一個開始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外國普通法傳統。